信息化医疗项目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方案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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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信息化医疗项目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方案 信息化医疗项目 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方案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 2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公司概况 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 五、 合同价款调整 6 六、 合同价款结算 13 七、 竣工决算编制 19 八、 竣工决算报批 22 九、 招标控制价 22 十、 承包合同价款 24 十一、 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 26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6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7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9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1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4 十二、 投资方案 35 建设投资估算表 36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37 流动资金估算表 39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0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4%。投资、消费、进出口额分别增长7.3%、5.6%和19.9%。登记失业率为3.6%。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6%。落实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70.9亿元,下降3.5%(剔除政策性减收影响,可比增长7.5%)。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整顿作风、优化环境,激发干事创业内生动力,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在加快建设“六个强省”中充分发挥省会城市龙头带动作用。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二、 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 1、政策是医疗信息化行业提质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作为高度关联民生的行业,国家相关政府机构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始终保持高度重视,频繁、持续颁布的相关产业政策已成为推进医疗信息化行业变革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例如,受益于国务院、卫健委及其他医疗管理机构相关政策的引导推动,电子健康档案等智慧医疗细分领域加速发展,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需求持续增加、考核维度得以明确,“互联网+医疗”、“智慧医疗”等新模式、新业态稳步推进,行业正经历着多维度、多层面变革。 2、病案管理适应信息时代发展,无纸化病案行业稳步前行 病案是患者疾病诊疗过程的系统性记录,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检查诊断、治疗经过、疾病转归等诸多信息。目前,病案已广泛应用于临床研究与临床流行病学研究、科研教学、医疗付款、医疗纠纷和医疗法律依据等领域,且在新一轮医改推动下,病案数据在绩效考核、医保付费、决策分析、职称评定等方面亦将产生更加广泛的作用。因此,通过加强病案管理保证病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3、医院精细化管理是绩效改革和医保支付改革的迫切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卫健委2021年印发《关于启动2021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2018年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医院为适应绩效改革和医保支付改革的迫切需求,需要从粗放式管理向内涵式和精细化管理阶段发展。(1)粗放式阶段:医院不断扩张规模,绩效普遍通过简单的“收减支”方法,按工作量进行考核,主要绩效指标包括门诊量、住院人次、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床位周转率等,片面强调经济指标。(2)内涵式阶段:在综合能力、疑难病例收治能力、外科能力、专科能力、医疗质量等方面对医院进行考核,推行分级诊疗,引导三级公立医院进一步落实功能定位,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3)精细化阶段:医院的精细化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催生了DRGs/DIP系统的迅猛发展。针对面向医院管理和医保支付的需求,将发展出不同细化的DRGs/DIP系统,应用于“绩效考核”和“医保支付”两个细分市场。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xx 3、注册资本:137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1-12-10 7、营业期限:2011-12-10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8804.41 7043.53 6603.31 负债总额 4410.16 3528.13 3307.62 股东权益合计 4394.25 3515.40 3295.69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40317.52 32254.02 30238.14 营业利润 8990.99 7192.79 6743.24 利润总额 7746.68 6197.34 5810.01 净利润 5810.01 4531.81 4183.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810.01 4531.81 4183.21 五、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 (一)法律和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3、因非承包商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工程量偏差,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物价变化 1、调整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如要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调整方法 (1)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将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七)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的增加,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产生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如发包人要求赶工,则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八)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定额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补偿费用。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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