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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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精神,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大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迈向纵深,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围绕“诚信”建设,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

2、、重点任务(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对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分领域制定的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托“信用中国()”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在“信用中国()”和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和公示。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3、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视情节实施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202*年底,实现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和主动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社区文化平台,采取发放诚信教育材料、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积极开展针对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岗位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

4、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3.全面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普遍应用。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号)要求,编制本部门、本行业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并适时动态更新。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服务、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等事项中强化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普遍应用。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

5、用报告,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县发展改革局、人行支行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以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标识为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整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信用档案,特别是对失信记录要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

6、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全面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降低重错码率,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5.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平凉)”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奖励、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

7、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6.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加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推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鼓励各有关部门将覆盖全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7.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各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

8、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有效结合,对信用状况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8.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政

9、策中重点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就业、创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易+”场景应用。加大“信易贷”平台宣传推广力度,向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授信支持条件的守信主体提供便利优惠的融资信贷服务。(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9.规范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按照国家规定,将严重失信名单的范围限定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严格按全国统一标准认定,任

10、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0.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加快建立联合奖惩自动化系统,并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失信被执行人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自动比对、自动提示、实施惩戒。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

11、按职责分别负责)11.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失信和拖欠工资、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2.实施重点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文化旅游、税务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

12、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3.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归集至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纪检

13、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4.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信用修复协调联动、一网通办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修复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四)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15.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

14、按需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6.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县发展改革局、县法院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7.探索开展信用大数据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

15、,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行业风险评价等工作。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8.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政信用信

16、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19.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健全完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建设。鼓励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1.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鼓励各级各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综合评价、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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