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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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汇编(试行)目录1.*乡河长会议制度12.*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43.*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114.*乡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155.*乡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216.*乡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26*乡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乡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区河长会议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第三条甸瑶族*乡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由乡水利站、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乡农业服务中心、汪甸派出所、

2、乡财政所、乡林业站、汪甸中心卫生院、乡水产畜牧兽医和各行政村组成,会议由总河长组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同志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河长会议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商乡党政办公室组织。第四条*乡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二)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三)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四)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五)部署开展综合考核

3、工作。第五条汪甸瑶乡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乡总河长、河长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乡河长制办公室或乡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乡总河长、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三)提议要求。提交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

4、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四)议题确定。乡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乡总河长或河长确定。(五)会议筹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乡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第六条会议基本议程如下:(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二)议题单位汇报。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四)会议记录。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六)

5、会议纪要。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乡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第八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乡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村屯河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乡总河长或河长报告。第九条本制度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及时全面掌握乡直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

6、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厅发201727号)、*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乡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第三条*乡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第四条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乡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第五条*乡河长制信息应当在政务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

7、信息除外。第六条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第七条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乡河长制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第三章第九条信息通报以*乡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第十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村或*乡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第十一条通报信息内容为各

8、村和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第十二条*乡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8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第十三条乡河长制办公室承办*乡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第四章第十四条*乡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

9、“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第十七条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平

10、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十八条*乡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第十九条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乡河长制办

11、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乡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乡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乡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村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第二十四条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乡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未经共享信息

12、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乡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附件2.*乡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附件*乡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信息使用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盖章)年月日信息提供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信息提供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盖章)年月日附件2*乡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信息题目信息来源提交日期年月日发布类别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表现形式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经办人年月日提供者年月日经办部

13、门意见年月日*区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年月日*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乡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乡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村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各村及以下河长制信息报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乡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第五条各村和乡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乡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信息。各村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乡河长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第二章报送内容第六条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和*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乡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反映河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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