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

上传人:ahu****ng3 文档编号:334065201 上传时间:2022-09-05 格式:PPTX 页数:58 大小:519.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03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58页PPT)(5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考核相关法律法规考核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卫生厅血管办湖南省卫生厅血管办2009年年9月月WHO血液安全战略血液安全战略在所有的地区建立组织良好的、受国家调国家调控控的,具有质量体系的输血服务机构。仅从低危低危人群的自愿无偿献血自愿无偿献血者中采集血液。对所有捐献的血液进行输血传播传染病的输血传播传染病的筛查。筛查。临床合理使用血液临床合理使用血液,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我国政府在血液安全管理上我国政府在血液安全管理上的一些具体举措的一些具体举措制定和完善安全输血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完善安全输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管理加强临床安全用血监

2、督加强临床安全用血监督实现临床用血实现临床用血100%来自于自愿无偿献血来自于自愿无偿献血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对所有血液进行检测对所有血液进行检测减少不必要的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定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权力机关通过并颁布,由国家强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权力机关通过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狭义的狭义的法律法律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除狭义的法律外,按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除狭义的法律外,按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法规:法规:法规:法规:(国务院、直辖市、省、自

3、治区人大颁布)(国务院、直辖市、省、自治区人大颁布)规章:规章:规章:规章:(卫生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部门颁布)(各级行政部门颁布)我国现行血液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血液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血液管理的法律体目前,我国血液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总和。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总和。考核大纲要掌握的法律考核大纲要掌握的法律法律(法律(4个)个)行政法规(行政法规(8个)个)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

4、准(19个)法法 律(律(4个)个)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经过7次修正)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实施)行政法规(行政法规(8个)个)1996 1996年年1212

5、月月3030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032003年年5 5月月9 9日国务院日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22002年年4 4月月4 4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2003年年6 6月月1616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42004年年1111月月1212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

6、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19911991年年1212月月6 6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的:新的:新的:新的:20082008年年1 1月月2323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护士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规规 章(章(6个)个)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卫生部单采血

7、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8年5月12日卫生部护士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规

8、范性文件(12个)个)卫医发卫医发20052005500500号号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卫医发19991999第第6 6号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184184号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424424号号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448448号号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167167号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183183号号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卫医

9、发卫医发20062006377377号号单采血浆站管理质量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质量规范卫医发卫医发19991999335335号号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医发20042004108108号号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供血浆者须知供血浆者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个)个)GB18467-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9-2001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全血及成

10、分血质量要求WS/T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输血医学常用术语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共二十四个条款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根本大法根本大法(母法),是制定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根本依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规定了血站工作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临床用血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违反献血法的法律责任献血法可能考点献血法可能考点颁布实施时间:颁布实施时间: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11、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献血法可能考点献血法可能考点献血制度:献血制度: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性质:血站性质: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置批准部门:设置批准部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献血法可能考点献血法可能考点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从从18条至条至23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非法采血

12、:(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采集血液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2、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3、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4、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5、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6、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上玩忽职守,造成影响和事故献血法可能考点献血法可能考点其他相关要点:其他相关要点: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

13、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第333333条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非法组织卖血罪卖血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罪处罚。(强迫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第334334条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14、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采集、供应血液、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拘役。(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制品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15、解释法释200812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对刑法第对刑法第333条和条和第第334条如何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条如何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6、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对人体健康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经济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