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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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限依据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限依据(202*年)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备注9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

2、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六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3、(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

4、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5、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3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行政处

6、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15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6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的处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

7、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

8、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17对违法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和违法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9、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9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0

10、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1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

11、1年发布)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22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3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发布

12、)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24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5对

13、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14、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26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十八条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

15、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27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28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9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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