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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表一、法律关系主体(双)主体(双)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国家内容内容权利权利义务义务积极、消极积极、消极客体客体物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行为人身人身表二、法律事实表二、法律事实分类分类内容内容标准标准事件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人的
2、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相对事件(社会现象)行为行为合法行为(等)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等)表三、法的形式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形式制定机关制定机关注意要点注意要点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决议或者或者决定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规法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
3、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规章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仅起参照作用”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上级和和同级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效力排序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
4、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
5、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表五、经济仲裁表五、经济仲裁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不能仲
6、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原则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形式形式必须书面!必须书面!效力效力(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2) 对效力有争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2) 对效力有争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前”提出,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提出,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法院”裁定(3)双方签订
7、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裁定(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
8、民事诉讼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审判制度(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诉讼管辖诉讼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管辖特殊管辖(1)合同纠纷(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2)保
9、险合同纠纷)(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票据纠纷(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票据支付地(4)运输合同纠纷(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2(5)侵权行为(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1)(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共同管辖共同管辖“立案在先”“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
10、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普通普通2 年2 年特别特别1 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1 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最长20 年20 年【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权利被侵害”之日之日中止中止(暂停)(暂停) “最后 6 个月内”“最后 6 个月内”,因,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或“其他障碍”“其他障碍”中断中断(复位)(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
1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判决生效一审一审“送达”“送达”之日起之日起“15 日内”“15 日内”不上诉生效不上诉生效二审二审“送达”“送达”之日起生效之日起生效执行执行常识理解 9 种强制执行措施常识理解 9 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表七、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复议范围复议事项复议事项(1)行政机关作出的(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行为(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一并”提出提出“附带审查”“附带审查”排除事项排除事项(
12、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调解”(未行使行政权)(3)抽象行政行为(未行使行政权)(3)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程序复议程序申请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口头”申请申请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一个婆婆一个婆婆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俩婆婆俩婆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本级复议本级复议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省级政府、
13、国务院各部门【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注意 1】不得收费【注意 1】不得收费【注意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注意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复议决定复议决定(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2)举证责任,由(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担(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决定书承担(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14、;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决定书 “送达”“送达”生效生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表八、行政诉讼表八、行政诉讼诉讼范围诉讼范围受理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受理不受理(1)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1)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
15、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一般情况“最初”“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也”“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16、不动产所在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赔偿诉讼除外)表九、法律责任表九、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警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刑主刑种类种类期限期限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管制管制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最高 3 年最高 3 年拘役拘役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最高 1 年最高 1 年有期有期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无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