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指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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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行)律师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指引(2 0 2 0)(本指引于2 0 2 0 年 6月 1 2 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 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 馈)总则1 .编制目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 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防控措施,坚决 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上海律师也迅速并积极行动起来,及时进 行了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矛盾化解等多种法律服务,特别是上海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此前的法律服务 过程中已经交出了诸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特殊知识成果。为

2、将这些知 识成果书面化,供全体上海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结束 后一段时间内,下同)依法提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时参考借 鉴,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律师在特殊时期的专业作 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专门制定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劳动与社会保障律师实务精要(以下 简 称“本实务精要”)。2 .文件依据1.本实务精要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与社会保 障领域既有的基础法律规定(以下称“劳动法律规定”),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专门针对新冠肺炎期间 劳动与社会保障

3、事项特别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以下称“疫情期间特别规定”)而制定。2.关于疫情期间特别规定,除本实务精要中明确引用内容外,将 其统一整理目录作为本实务精要的附件,供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参考。相关规定全文详细内容,律师可以在颁发部门的政府网站上查阅。3 .适用范围1 .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用人单位、劳动者等主体的委托,从事 与疫情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时,可以参考适用本实务精 要。2.前款所称的“与疫情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是指 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的与以下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 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以及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 服务。(1)确

4、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 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7)劳动法律规定或者疫情期间特别规定规定的其他争议。3 .律师应当注意,与疫情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在其性质上仍然是原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的拓展和延伸,并不因此而 改变劳动争议的本质属性。4 .基本原则1 .律师在处理与疫情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

5、务,应当严守 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 .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时,应当注 意把握以下三原则:(1)切实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在实际处理与疫情相关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时,需要全面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 况。(2)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意识到努力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既要 鼓励、规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也要倡 导劳动者理解用人单位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3)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劳动关系不稳

6、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更加凸显。律师在实际处理与 疫情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时,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以 保持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 渡难关。5 .接受委托1.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全面做好自身健康防护措施,减少一些非必 要的现场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尽量采取电话、邮件、即时通讯APP等 网络办公的方式进行工作。2.律师提供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服务应当按照规定订立书面 聘请合同。6.社会责任1.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时,除 了正常提供法律服务,还应当注意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普

7、法宣 传,主动研究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2.鼓励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公 益活动。二.劳动合同处理一.劳动合同履行7.律师应当了解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冠肺炎病人及疑 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 察。8.对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 的,律师可建议委托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 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 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 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客观上

8、 无法按时返岗,律师应告知用人单位不得按劳动者违纪处理。9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对于返工后的劳动者,律师应告知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参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向用人单位披露 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 人信息,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 或者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外披露信息时,应当采 取措施,隐去劳动者的真实姓名等个人隐私信息。1 0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规定的复 工企业,律师应当告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 措施。1 1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

9、紧急加班 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可告知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 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适 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 2 .对于集团型单位有多家分支机构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 证书的分支机构也是独立的用工主体,律师可告知委托人应适用分支 机构注册地的地方规定。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 的,律师可告知委托人由于各地颁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政策规定 不同,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原则上以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

10、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 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 定执行的。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 3 .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律师可建议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 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1 4 .为减少疫情感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网络办 公,居家办公的模式,为避免争议,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 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并明确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可与劳 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三.劳动

11、合同的续订1 5 .在劳动者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 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 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纸 质书面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6 .在疫期之前或疫情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其辞 职行为合法有效。律师应向用人单位明确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好离职手 续。因疫情的原因导致延迟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效 力。为避免争议,律师可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 劳动者说明情况。1 7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 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12、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 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 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律师应告知委托人用工单位 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 8 .如果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确需裁减人 员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 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可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

13、 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1 9 .在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律 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2 0 .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 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 动合同到期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具体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委托人劳动合同到期日一般应调整 为:(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

14、日顺延 至“隔离期结束之日”。(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 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4)劳动者未患新冠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 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 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2 1 .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等行为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或任或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15、,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刑事犯罪必须是生效的判 决,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合法有效的且已告知劳动 者。2 2 .经劝导无效,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的复工安排 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严重违反本单 位规章制度的,用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应慎重处理,注意规章制 度的有效性并保留相关证据。2 3 .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应依法 办理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确实因可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应向对方 及时说明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三.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与工资2 4 .律师在接受用人单

16、位或劳动者针对2 0 2 0 年春节假期工资支付 相关问题咨询或案件委托时,建议向委托人首先解释该春节假期完整的法律性质:原春节假期七天加上延长春节假期三天,2020年的春节 假期共十天,即 1 月 2 4 日起至2 月 2 日止。其 中 1 月 2 5 日(正月初 一)至 1 月 2 7 日(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1 月 2 4 日、1 月 28 日、1月 2 9 日、1 月 3 0 日为调休的休息日,1 月 3 1 日、2 月 1 日和2 月 2 日为休息日。25.律师在接受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工资支付相关问题咨询或案件 时,建议向委托人首先解释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法律性质:延长春 节假期系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而规定的特殊假期,国务院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鉴于原春节假期为1 月 2 4 日 起(大年三 十)至 1 月 3 0 日 止(正月初六),故延长假期为三天,即 1 月 31 日、2 月 1 日和2 月 2 日。2 月 2 日原为星期天,本就属休息日,故延 长假期实际是1 月 3 1 日和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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