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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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 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 号)7.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 号)9.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 号)1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200 号)

2、1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12.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92 号)13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294号)14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 2009年第 17 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 号)2 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200 号)17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 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3、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55 号1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 号)2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242 号)二、审批程序(一)接收申请探矿权申请人一般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向探矿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二)材料审查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

4、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三)受理经过审查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四)会审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 个会审司局会审。2会审司局会审3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 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3会审意见汇总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4会审会议审议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五)公示矿业权交易成交相关

5、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六)结果通知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七)颁发勘查许可证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

6、人领取勘查许可证;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八)备案、公告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或国土资源部网站上进行公告。三、申请材料要件4(一)新设探矿权申请材料1.申请登记书;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8、交通位置图;9、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10.省级国

7、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12.海域勘查项目还应提交海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13.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上述报件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3.勘查许

8、可证;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6.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5 8.交通位置图;9.地质勘查年度报告;10.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11.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12.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13.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四、审批时限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探矿权登记费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二)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三)探矿权价款标准: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本指南作者尚坤广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能源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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