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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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自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构造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历史经历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

2、地政策主和实践,重点回忆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历和教训。自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介石控制下的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义的主,竭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发动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

3、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立和转型开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开展和社会久安的坚实根底。一、中国农村土地世纪变革的政策思想和制度根底中国是最古老的农业国家,五千年文明史其实就是农耕文明开展史。自周建立民族国家始,至以前的全部封建社会的经济政策思想史也是一部土地经济思想史。中国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土地

4、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从而构筑了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根底。它不仅维系和支撑着中国封建社会大厦沿袭两千多年不倒,甚至深刻而全面地影响着中国现代近百年的土地革命和制度变迁,乃至整个社会革命和经济开展。中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集中表达在以下方面:-土地问题对国家经济开展以及政治统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管子认为,地者,万物之根源,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生,水与土也;商君书 徕民法说,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因此,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理国之道,地德为首;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马伯煌,1993)。显然,有无土地以及土地占有关系是否均衡,

5、是民心趋从和离散的重大问题。所以,农民土地问题一直是历代统治者所关注和重视的政务,上述思想被不断开展,并被载入资治通鉴一类的著作流传至今,成为官员或干部的必读之书。-中国历史上,反复演绎着土地强制兼并和拟制兼并的故事,与此相对应的是朝代更迭的周而复始。强制兼并和掠夺土地的典型案例如两宋时期的公田法、清代前期的圈地令;均田和限田的典型案例如盛行于西周的井田制和晋代的占田制、北的均田制。土地强制兼并和掠夺带来极其严重的经济、政治后果,因此抑制兼并、均田和限田思想和政策主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从两汉时提出限田主,经过唐宋时期抑制兼并思想的演变,到明清时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备的理论。时至今日,土地

6、兼并必然引发社会动乱的后此谬误,仍然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占有王权化的思想根深蒂固。中国自汉以来实行地主土地私有制,但在至高无上的皇权统治下,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等私有土地权利并不稳定,田产可以随时易主,农民的私有土地产权没有保障。传统土地文化的王权化的劣根性挥之不去,演化为今日之公权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害。从上述简短的梳理和分析中不难看出,土地问题中渗入了太多的政治问题。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既是现代中国土地制度变迁财富,又是土地制度创新的历史文化包袱。20世纪土地革命和制度变迁就是在上述文化传统和制度根底上开场的;21世纪的土地

7、制度深化改革,还将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这就是中国土地问题的特殊性。二、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和实践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我国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的开展有三条线索。即领导的革命中的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介石控制下的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容的农民运动及其根据地的分田分地真忙。1、领导的革命中的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应该看到,先生平均地权的思想是对封建土地政策思想的继承和开展,比方封建社会后期,王夫子提出的土地民有论,王源提出有田者必自耕的主。这些思想必然影响后人。更重要的是,自19世纪40年代始,清王朝的腐败统治导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的封

8、建压迫和外国帝国主义侵略交向为恶,迫使农民走上对抗道路。这一切促使一批仁人志士在投身救国救民的道路上思考农村土地问题。早在1905年,成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十六字纲领;同年11月,在创立的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第一次把同盟会的十六字纲领概括为三义,即民族主义、主义、民生主义。而民生主义的根本容就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当时先生倡导的平均地权的具体方法是:核定天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进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杜虹,1998)。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义做了适应潮流的新解释:所谓平均地权就是私人所有的

9、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农民之缺田地,论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种(杜虹,1998)。这就是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思想,但这些主都没有能够实现。2、介石控制下的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介石及其控制的政党和政府在先生逝世以后,背叛了三义的主,竭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甚至不成认中国存在农民土地问题。1933年介石曾说过: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亦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唯苦地不整理。为了缓和广阔农民与地主阶级日益开展的矛盾,国民党政府虽然宣布过要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二五减租并在局部省市试行,但因遭

10、到地方阶级的强烈反对而最后宣布取消。1930年6月30日公布的土地法,也根本否认中国存在的土地问题,其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收获总额之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的规定也是一纸空文。国民政府横征暴敛,加上天灾人祸,造成民不聊生。介石没有想到的是,这种做法实际上为中国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发动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3、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中的地政策和实践中国共产党人在早期的革命实践活动中,逐步认识并明确地把农民问题看成是革命的中心问题,并以主要精力领导农民运动。曾精辟地指出,农民问题的实质是贫农问题,贫农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从那时开场,共产党人就一直把土地问题看成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十清楚确的主

11、彻底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地农有。但是,剥夺地主豪绅的土地后到底归谁所有,在党外一直存着争论。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召开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会议认为耕地农有是解除农民贫困的根本方法;如果农民得不到他们最主要的要求-耕地,他们便不能成为革命的拥护者。会议发出告农民书,第一次提出了 没收地主的土地,实现耕地农有的主。但1927年4月,中共中央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却提出了土地国有的政策主,认为必须要在平均享有田地权的原则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而欲实现此步骤,必须土地国有。这种错误主导致了中国最早的农民运动发源地如、等土地革命的失

12、败。1931年2月,区中央局在第9号通告中明确提出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是,不仅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年3月,省县区维埃主席联席会议,在主持下通过了土地问题提纲,明确宣布土地归农民私有。1936年7月,中央发布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正式确立了耕地农有政策主。此后,关于如何分割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稳定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等问题,在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比方,1927年于11月28日,立夫为党的六大起草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草案中就主,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一切没收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于农民,首次提出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别离的问题;革命

13、根据地1931年通过的土地问题提纲,按照土地归农民私有的逻辑,作出了土地可以自由租借、买卖,租额由出租和承租者双方自由议定,土地遗产由所有者生前自由处理,政府不加干预等正确的规定。至稳定和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当时根据地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两条:一是土地按人口平均或者将田亩的50%按人口,50%按生产成员平均分配,土地问题提纲还规定,土地分配之后生的不补、死的不退;二是实行土地登记,1931年6月1日,区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提出要实行土地登记,维埃政府发给土地证予农民,用这个证去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他人不得侵犯,政府不得无故没收。上述只是中国共产党和新生的维埃政府在

14、土地革命斗争中,在有限的区域斗地主、分田地,对土地制度建立进展了极其困难地探索,这种探索几乎包括了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的所有方面。三、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

15、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展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根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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