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信托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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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中国信托业的反思来源:信托 .*intuocp.摘 要:我国信托业自一法两规 公布实施以来,在自身产品设计、支持地方经济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促进中国信托业的安康开展,应加强中国信托业、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加强中国信托业根底性的制度建立,建立信托资金(财产)的强制托管制度,实行基于声誉管理的信托公司异地业务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信托产品的场外交易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实行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制度,开展产业投资信托和创业投资信托制度,探索分业监管下的中国信托业功能监管。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盈利模

2、式;公司治理 一、引言 我国信托业在经历推倒重来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以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布实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为历史分界限,以私募理财为监管定位的中国信托业重新起航。当初,监管层、信托业界和理论界都对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寄予厚望,认为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1。 从2002年7月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方案至今,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已有四年的展业经历了。截止2005年末, 全国59家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产683亿元,负债191亿元,所有者权益492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2259亿元2。第五次清理整顿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亿

3、元负债根本清理完毕。信托业在自身产品设计、支持地方经济建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同时,信托业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仅四年的时间,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业整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没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如此命运多舛,如此让监管部门头疼。但每三五年来一次整顿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这绝不仅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监管本身的问题了3。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对中国信托业,特别是重新登记后的信托业进展深入反思,并希望对中国信托业的开展有所裨益。 二、对中国信托业开展理论、监管政

4、策与展业经营的全面反思 (一)理论准备先天缺乏 一法两规之前的信托业(准确地说,应该是信托公司群体,因为那时的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窗口和投资公司。这期间,所谓信托公司其实名不符实。 一法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实行了重新登记,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来。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业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信托理财、私募、混业投资等。信托公司从以前的乱业经营逐渐回归信托本业。 但是,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讲,其开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开展规划。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论问题至少包括:分业监管下的信托业统一竞争规则问题、分业监管下

5、信托业的功能监管试点问题、信托业本身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群体在信托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质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与方法问题,等等。 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清楚、没有定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场了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必然是包括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在的市场参与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进,则在展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了。因此加强信托业的相关理论研究,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行业开展政策与监管政策,应该是目前信托业开展的当务之急。 (二)制度建立后天失调 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新型

6、信托业务是从一法两规之后起步的,但展业四年以来,整个信托业的制度建立却相对滞后,除了2005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方法之外,其他的法规或规章都还是对既有法规的补充或完善,而为信托公司业务立规的新的制度建立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的法规制度建立没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无法可依,只好自谋其策来解决经营上所碰到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中规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条业务,至今除了资金信托有了相应的管理方法之外,其余业务均还没有相应的管理方法出台,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方法,也只是最初一法两规中的其中一规。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业务方面的制度建立至少

7、还应包括:信托登记管理方法、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品种管理方法、信托合同规指引等。 另外,已公布法规中多处提到从事相关业务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如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方法第12条第2款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书。但包括信托经理资格在的所有信托从业资格制度至今也没有出台。这样,相应法规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在信托规制上,应当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导向必须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业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业实施风险管理。但现行信托规制有很多地方却不能到达这样的要求。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详细说明。

8、(三)市场准入何以为凭:资本金是否能彰显理财能力 目前国对信托公司营业牌照进展了相当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有相当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记注册,但自从2004年到现在,监管当局并未发放新的信托公司经营牌照,这也凸显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资源性价值。但在信托公司的准入资格与标准上,却有必要细细思量。 关于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根据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银行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

9、资公司管理方法第13条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股东资格、注册资本、人员、组织、场所、设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为刚性的设立条件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即第14条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以信托理财为主营的信托投资公司,应该给予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以市场准入。也只有这样,才会有信托业的开展壮大。但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否能将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引入到市场中来呢资本金是否能够彰显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呢高达3亿元的注册资本对一个以理财为主营的信托公司来说,其作用何在呢实在

10、有必要做仔细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功能有二:一是作为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资本信用。另外,作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还有一个特殊功能,那就是覆盖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预期损失,主要通过合理的金融产品定价来覆盖,通过产品定价将预期损失风险转嫁给客户;第二类就是非预期损失,无法通过产品定价来转移风险,但可通过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这也就是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类是极端损失,只能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来管理和躲避。 但在现行的信托监管规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财业务上缺乏风险缓冲机制,另一方

11、面在信托公司资本金的使用上,可以进展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等。在负债业务被严格制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资本金和信托理财资金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自营业务也就没有任何的外部资金来源。这样的资本金使用方式,其实已经使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制度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因为信托公司已没有负债业务,现行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资金信托方案本质上是资产管理业务,受托人并不承诺还本付息的责任,合理的理财损失由委托人承当。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

12、金制度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这样现行信托公司人民币3亿元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仅仅成为投资人申请经营信托业务的一个资本额门槛。但是否信托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其理财能力就越强呢 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说,一个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它的理财能力,因为它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而一个理财能力差的受托人迟早会被委托人抛弃,最终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当然也就会逐渐萎缩。根据2004年和2005年信托公司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与实收资本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两年均为0294。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实收资本相关性不强。 从理论分析

13、的角度来看,由于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决定于理财能力,而不是资本金的大小,一个公司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也没有必然联系,资本金过大反而会引起自有资本管理与受托资产管理之间的冲突,并可能使代理问题矛盾凸显。因此,信托业兴旺国家对信托机构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甚至限制自有资金的规模。可见一个信托机构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大小也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既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小与其理财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并不存在,所以现行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起到相应的作用,没有发挥其相应的功能,甚至没有发挥任何功能。因此,现行信托监

14、管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没有完善的理论体系作指导,信托监管的政策框架也是不能自洽的。 (四)信托理财误入歧途:基于工程融资而非基于账户管理的信托方案 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根本属于以下情况:在*企业或*投资工程存在资金缺口,而通过银行、证券等其他渠道融资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在工程考察的根底上,根据其融资额度、期限等设计相应的信托理财产品(方案),面向社会发行。这成了目前国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模式。 上述模式的本质是工程融资,在相当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高息的工程融资债券而已,只是通过信托方案的方式穿上了信托理财产品的外衣。这种基于工程融资而发行的资金信托方案,其依

15、据是2002年7月18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方法。其实,在该方法中,丝毫没有一个集合资金信托方案对应于一个融资工程的意思,相反,在其立规本意中还有集合信托资金的组合管理的意思,如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方法第19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的容中,明确包括了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和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工程情况的规定。但由于该方法第6条作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承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规定。这使得一个资金信托方案的资金发动能力相当有限,在一个有限的资金规模下,要想做出组

16、合管理来,也就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上面提到的现行信托规制缺乏其应有的自洽性。 信托公司的信托方案(产品)也只有从过去那种工程融资导出信托资金的融资歧途,转变为信托资金搜寻投资工程的理财正途,锤炼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变过去的工程融资的信托方案为基于账户管理和投资理财能力的展业模式,信托公司才不会在信托歧途中迷失自己,才可能在剧烈的机构理财竞争中有所作为。 (五)产品流动如梗在喉:难以流动的信托产品 目前,在现行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发行围被限制在以省、直辖市为主的行政区域区,200份的限制也使得信托产品的规模难以做大,加之信托产品本身难以分割和未实现标准化,这就严重制约了产品本身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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