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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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 年版)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54 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 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

2、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4 次健康指导和1 次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开展1 次血清学检查和 1 次彩超筛查,为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且自愿接受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孕妇(胎儿)免费提供1 次产前诊断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54 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 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

3、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妇联。(3)婚前保健。服务对象:符合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南省,并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免费婚前保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117 号)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

4、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4)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妻。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

5、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54 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 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5)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服务内容:按照规定为

6、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儿童健康服务(6)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 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7、率达到 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54 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 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 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 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月龄、24 月龄、30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 1 次)免费健康检查,具

8、体包括: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 岁儿童每年提供2 次中医饮食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54 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 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9、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儿童关爱服务(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0161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 号)执行。省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

10、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9)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 号)执行。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

11、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 号)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

12、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 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二、学有所教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助,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按照年生均4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年生均600 元标

13、准补助保教费。支出责任:生活补助费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市县确定。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5.义务教育服务(1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省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 元,初中 850 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 元;统一城乡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

14、30 元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专门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责任: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 比例分担,其中54 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 82 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

15、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14 元。省规定课程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教科书免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 元。市县制定免费提供本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支出责任: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负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负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元,初中 1250元;按照基础标准50

16、%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55 的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5)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基础标准每生每天4 元。支出责任: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生均予以定额奖补,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980 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 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确定,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市县学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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