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多篇)

上传人:li****52 文档编号:331612843 上传时间:2022-08-23 格式:DOCX 页数:82 大小:65.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多篇)_第1页
第1页 / 共82页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多篇)_第2页
第2页 / 共82页
亲,该文档总共8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多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多篇)(8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多篇)推荐第1篇:五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五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 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0号令)规定: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2、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五)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七)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

3、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八)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九)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第251号令)规定: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4、,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四)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

5、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六)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社会团体许可条件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6、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3、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

7、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条件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8、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有关选举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社团成立的文件(原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9、;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9)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团负责人的,按干管权限报批,填报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审批表; (10) 会员登记表;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原件);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教育、劳动类须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盖章

10、,原件); (8)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及复印件); (6)按民非的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民间组织变更登记 民间组织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关于决定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的租(借)用合同的复印件或产权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附产权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审计报告(原件); 活动资金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原件);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

11、业务主管的文件以及新业务主管单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 名称、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的章程(教育、劳动类须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盖章,原件); 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间组织,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民间组织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依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原件);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 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以及本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及行政许可决定机

12、关 1、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2、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五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四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

13、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经登记成立,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登记成立,发给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二、行政许可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22年民政部令第27号)。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

14、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章第5条及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 八、九条,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