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题库-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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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题库-试题答案1.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B|C|D【解析】:AC两项,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2、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商店无欺诈故意,且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即使商店未标明“复制品”,王某也应当知道出售的不是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BD两项,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王某应当知道2800元不可能购买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不能认定为对标的物的性质有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也无权请求撤销合同。2.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

3、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B.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协商代为清偿D.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答案】: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

4、题中,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当先用甲的自有财产来清偿,当甲的自有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负债的,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盈利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不可以用来清偿个别合伙人的个人负债。B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C项,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在征得债权人丁的同意之后,自愿代为清偿,合法又合理。3.张法官与所承

5、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张法官按照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是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的表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沟通,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都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

6、求。4.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答案】:A|B|C【解析】:A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

7、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B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根据该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CD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8、。第一,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第二,外汇平衡要求,即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第三,出口限制,即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5.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

9、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A项,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

10、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虽然甲的“香香”牌果汁已产生一定影响,但还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甲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而不是随时。B项,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C项,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D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11、,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6.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

12、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A项,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甲、乙两公司的约定却是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B项,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两公司的约定为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再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13、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作为设备的所有人,有权和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项,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没有依据其和甲公司的协议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而是卖与了丙,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7.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C.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

14、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D.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答案】:A|B|C|D【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A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法律等间接功能。我国司法和其他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都担负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中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C项,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

15、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D项,法律不能涵盖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公平正义要注重二者的统一。以法理作为情理的正当支持,以情理强化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8.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D项,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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