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资料汇总(线上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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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资料汇总(线上试题及答案)1.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A项,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过了3次全面修改,7次部分修改。我国宪法的3次全面修改分别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8年宪法;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的7次部分修

2、改分别是:1979年对1978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再次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项,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因此,修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D项,我国宪法并未对宪法的修改方式作出明确规定。2.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

4、行出资义务【答案】:A|B|C【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AB两项,姚顺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D两项,胡铭为冒名者,因股权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

5、胡铭承担。3.彭某因车祸双腿高位截肢,高价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一日彭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彭某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侵害B.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侵害D.彭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答案】:B|C【解析】:A项,题目中李某对假肢的损害,并未显示出对彭某生命健康权的侵害。B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情形。因此,彭某可以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D两项,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而不可自由拆卸的身体人工组件,理论上认定为身体,而非

6、财产。本题中,李某侵害了彭某的身体权,而不可以再以财产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赔偿。4.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答案】:B【解析】:B项,出示证据和质证属于法庭调查程序的一部分,而法庭调查程序只能是进入开庭审理阶段。A项,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像起诉书、开庭通知书等就不是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C项,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133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

7、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据此,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民事诉讼审判中等多个环节进行。D项,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即可对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予以追加,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5.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8、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裁定诉讼中止D.缺席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本案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A项,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B项,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C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

9、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D项,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本题中的万某是再审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地位相当于普通程序中的被告。普通程序具有普适性,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6.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

10、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D.适用菲律宾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

11、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适用。7.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

12、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AC两项,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B项,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

13、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D项,守法不仅包括消极的守法,而且还包括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作为“人民的公仆”,官员不腐败只是最低要求,其还应积极行使公权力,为人们谋福利。8.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搏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答案】:D【

14、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A项,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可以被授予专利权。B项,乙设计的起搏器属于医疗器械,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C项,细菌不属于动植物,而属于微生物。本题中,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的新细菌具有特定产业用途,可作为制造物或合成物获得专利权。D项,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15、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富有美感的特点。因此,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说明】C项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没有选C,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9.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答案】:A|C|D【解析】:A项,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完善和补充。宪法修正案或以单独的形式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其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BC两项,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虽然外国人、法人不是我国的公民,但其在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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