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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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卷含答案1.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

2、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该别墅属于刘山峰婚前个人财产,除双方当事人约定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2.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2013年真题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不当得利的条件如下: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他人的损失;获得利益与损失之

3、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甲有得利(债权多出1万元),银行有损失(债务多出1万元),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项,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

4、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3.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

5、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A项,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乙公

6、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BC两项,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项,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丁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表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上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以下哪些说法正确?( )A.发行人

7、承担赔偿责任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C.发行人的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B|C【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

8、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B项,物权法第

9、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四家公司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A项,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四家公司应按投资比例承担管理费。C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仅占50的份额,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项。D项,物权法第10

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6.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

11、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公司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故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B.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只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D.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生效,丙公司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答案】:C【解析】:A项,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中的20万元转移给尚欠其20万元货款的丁公

12、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BCD三项,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丙仅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转让的20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13、 )。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8.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

15、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答案】:B|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刘女作为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0日死亡,故应裁定诉讼终结。C项,一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2017年7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女在2017年7月10日身亡,此时一审程序终结,一审法院的判决尚未发生效力。D项,本题中,刘女死亡时,法院的判决尚未生效,张男作为刘女的配偶、李某作为刘女的母亲均是第一继承人,对刘女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9.甲欲为其多年好友乙以及乙10岁的儿子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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