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卷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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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卷及答案解析1.A男与B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婚生女小萍的健康成长,B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该约定违反了哪一项原则?( )A.公序良俗原则B.平等原则C.自愿原则D.公平原则【答案】:A【解析】:A项,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这是与家规、校风相对应的;善良风俗,指符合伦理道德的习惯和风俗。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子女,违背人伦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B项,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平等原则的违法以产生了“特权”“歧视”为特征,本题无对应案情。C项,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其本意就是给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权

2、,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自愿原则的违法以“意思表示不自由”为前提,本题无对应案情。D项,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的违法以“一方别无选择、只能就范”为特征,本题无对应案情。2.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

3、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A项,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B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

4、元”,而非张老太犯病。C项,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也与效益原则无关。D项,本案中,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即存在医疗费用纠纷没有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无法律依据;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有法律依据。3.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

5、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张法官按照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是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的表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沟通,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都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4.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

6、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AB两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归于无效。但该条款无效

7、不等于该美容服务协议无效。CD两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单方放弃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已放弃服务,不应强迫其继续履行,由甲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可。5.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随时请

8、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A项,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

9、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虽然甲的“香香”牌果汁已产生一定影响,但还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甲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而不是随时。B项,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C项,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

10、一商标。D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6.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

11、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AD两项,承诺均无当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意思,不构成保证,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B项,甲公司的承诺意旨明确,在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时,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C项,担保法解释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所以甲公司应在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为

12、承诺承担保证责任。7.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答案】:C|D【解析】: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同时,

13、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据此,欠缺票据金额并不会导致支票无效,只要在使用支票前补记金额即可。本题中,出票人因为疏忽,未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使用之前补记中文大写即可,不影响支票的效力。8.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

14、.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解析】:AB两项,公民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但权利不得滥用。鹿某做法是典型的权利滥用,不符合法治精神,同时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项,法治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D项,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9.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

15、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答案】:D【解析】:AD两项,本题中,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按份共有。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依该规定,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以外,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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