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推动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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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要求,促进高等学校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称制度),推动提高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第一部分:财务制度的修订背景2012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年,它对高校财务行为的规范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家大力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深化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制度已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成为新形势下的迫切需要。(一

2、)是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原制度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高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鉴于高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资金来源的日趋多元化,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加强了对高校财务状况的关注和监督。特别是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实施,确保经费使用的有效、安全、规范,切实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成为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所以,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原制度进行改进与修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开始,以财政部为牵头单位,我国政府深入展开了以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政

3、府收支分类、非税收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在改革进程中,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得到不断的提高与完善,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得到不断的充实,财务管理的手段也得到不断的创新,高校在响应政府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务管理实际,探索了一系列具体的财务管理做法,使财务管理的经验得到不断丰富。而这些做法和经验迫切需要通过对原制度修订加以体现与规范。(三)是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高校顺利实施的需要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与新制度同日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是高等学校规范其财务行为的基本指南,处于

4、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的第二层次。针对于高等学校来说,为指导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精确预算编制、跟踪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监督、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细化绩效考评等方面成为新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财务制度的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以落实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体现高校财务特点为原则,并与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保持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二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制度作相应调整和细化,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等要求,增加高等学校实行成本核算的

5、规定,调整财务报告、资产管理相关条款。高校收入支出方面,新规强化了预算硬约束。如制度第23条明确,高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27条明确,高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三是提升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会计法有关精神,提出对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相关专业背景的明确要求。高校应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附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同时,新规进一步规范了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

6、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法规定融资或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四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密切关注制度实施情况,推进相关培训解读工作,持续跟踪问效,指导高校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第三部分:财务制度的全文学习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

7、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1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

8、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

9、)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在校级行政领导班子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或配备具有财务管理背景的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一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 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2第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0、,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贵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二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

11、约。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3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

12、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高等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4(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

13、拨款。包括:1. 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 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14、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

15、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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