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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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方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开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市委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建设政治生态成效的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建设成效;坚持公平公正,干部群众认可;坚持正向鼓励,落实责任追究。第四条 从年到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由市委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事项:(一)树立“四个意识情况。是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对党忠诚老实;是否牢固树

2、立大局意识,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不打折扣、不做取舍、不搞变通;是否牢固树立核心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领导核心地位;是否牢固树立看齐意识,坚决纠正不看齐、看不齐问题。(二)领导班子凝聚力情况。领导班子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是否存在独断专行、各自为政、不维护班子团结等问题。(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是否存在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不强,“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不到位,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等问题。(四)选人用人情况。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任人违规等问题。(五)正风反腐情况。考核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

3、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落实情况,正风反腐、开展巡察、实施问责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情况。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3月前完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自查。对照市委关于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就当年建设政治生态情况和成效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委。(二)组织考核。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组织考核组到区县和市直部门开展实地考察,通过述责述廉、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核实问题等,了解被考核单位情况。(三)第三方评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委托统计部门或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四)综合

4、评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组织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上报的自查报告,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根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审定。(五)沟通反响。市委向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专题反响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以下问题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提出处理意见:(一)在树立“四个意识方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出现重大偏差的。

5、(二)在领导班子凝聚力方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领导班子成员各自为政、不守规矩、闹不团结的。(三)在党的组织生活方面,执行各项组织生活制度不严不实、流于形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严肃、不认真,搞一团和气,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的。(四)在选人用人方面,选人用人出现严重偏差、问题突出的,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满意度低的。(五)在正风反腐方面,“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的,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遏制,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第八条 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

6、委(党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综合评价好的,予以表扬,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二)对综合评价较好的,予以肯定。(三)对综合评价一般的,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四)对综合评价差的,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必要时进行问责。考核结果由市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第十条 本方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承担,考核指标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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