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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弘扬厚善、崇文、敬业、图强的新乡城市精神,传承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
2、表彰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七条 每年3月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三)等候
3、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变道、不得加塞,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下车时,注意观察
4、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二)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篷(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三)文明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私自占用;(四)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等;(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二)按照规
5、定为宠物注射疫苗;(三)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四)携带犬只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六)不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二)不欺骗、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三)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其两侧
6、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四)不在营业场所外违反规定悬挂、摆放广告灯箱、条幅、宣传展板;(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营业场所内外整洁卫生;(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在网上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树立网络文明新风。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第十三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一)节约粮食,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二)低碳生活,优先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四)移风易俗,节地
7、生态安葬,采用敬献鲜花等方式文明祭祀;(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及其他各类应急救援组织依法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培训。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研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发掘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的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鼓励和支持建立新乡先进群体现场教学点和教育基地,学习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简化、明示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
8、优质的服务;在推广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行业服务规范,制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文明形象。第十七条 银行、医院、车站、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米线”标识、禁止吸烟标识、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第三卫生间及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创建
9、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建立应急志愿服务体系,培育医疗、救援、科技、心理疏导等专业志愿队伍,完善联动配合、信息共享、培训演练等工作机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统筹协调,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安全、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
10、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示和纪念设施,宣扬时代楷模、新乡先进群体、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及其事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加强舆论监督。第二十一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时代楷模、新乡先进群体、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其在就医、子女就学、参观游览、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礼遇。鼓励
11、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清单内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12、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拟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