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检测耗材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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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生命科学检测耗材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方案生命科学检测耗材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4二、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4三、 必要性分析6四、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7五、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14六、 股东权利16七、 股东20八、 公司章程概述25九、 公司章程的内容30十、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32十一、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39十二、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43十三、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47十四、 股东会权利51十五、 股东(大)会51十六、 公司简介5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4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54十七、 组织架构分析54劳动定员一览表55十八、

2、 发展规划分析57十九、 SWOT分析64一、 产业环境分析坚持做大总量与优化结构并重,传统提升与新兴壮大并举,统筹全市产业布局。进一步培育壮大现代和新兴产业,促进信息技术广泛渗透,加快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型产业体系。立足的资源禀赋,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以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和壮大产业集群,形成产业空间新格局。在优化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形成“定位明确、产业明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二、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面临的机遇(1)国家政策推动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生物产业是我国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推动行业发展,国家颁布

3、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指导性文件,将增强研发创新能力、升级产业结构、拓展应用空间作为发展目标,强调生命科学在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提升生物医药工程发展水平、建设技术先进基因库的重要应用。2020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强调加快壮大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实验室耗材作为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广阔的市场空间。(2)国内生命科学服务领域的需求快速发展我国生命科学实验耗材市场需求将保持较快增长,2018年我国生物实验室耗材市场规模为231.26亿元,约占全球的10.0

4、0%。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与迅速增长的生物医药需求有望驱动生科实验耗材市场快速发展,预计2019-2023年复合年均增长率有望达到20.00%。同时国内对生命科学实验高端耗材的进口替代需求愈发强烈,国产品牌有望破局国外品牌的主导地位,市场份额有望提升,包括拥有核心技术的高端生命科学实验耗材企业将从中受益。尤其在2020年新冠疫情背景下,国际巨头在国内的常备库存出现大量短缺,而海外配送又受到国际航运运力限制,这给国产耗材替代国外品牌提供了发展机遇。(3)生命科学研究数据规模扩张对适用大批量自动化操作耗材的需求上升现代生命科学研究形成数目浩大的样本及实验数据,需要配套自动化系统与设备保证海量样本采集

5、、存储和处理的高效性。适用于大批量自动化操作的高端耗材,对生命科学实验的推进和样本的保存愈发重要,高端耗材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2、面临的挑战VWR、ThermoFisherScientificInc.、CorningIncorporated等在内的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知名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较早,依靠稳定的产品质量在国内生命科学实验领域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国内品牌在产品性能、产品种类、品牌影响力等方面与国际企业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如何有效地提高产品性能、技术含量,为终端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改变终端使用习惯,提升国内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国内生命科学实验领域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三、 必要性分析1、

6、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

7、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

8、;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

9、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

10、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

11、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

12、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

13、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

14、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15、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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