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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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渤海湾、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单位。在内陆湖泊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可参照使用。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2.1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是指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2.2 2.2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

2、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作业者是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2.3 2.3承包商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2.4 2.4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2.5 2.5浅水是指水深5米到15米(含15米)的海上部分。2.6 2.621滩海是水深不足5米(含5米)的潮上带与潮间带。2.7 2.7危险区划分0级危险区:

3、产生、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持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区域;I级危险区;在正常生产时,有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II级危险区:不太可能产生或积聚易燃易爆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即使可能,也是存在时间较短的区域。2.8 2.8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是指从一个海上油(气)田外输油(气)的外输端至输入端或接收端的长输管线,包括管段、立管、附件、控制系统、仪表及支撑件等互相连接的系统和中间泵站等。2.9 2.9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是指最高天文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2.10 2.10生产作业单位是

4、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者和承包商,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11 2.11海洋石油专业设备作业是指对海上设施配备的吊车、锅炉、压力容器、叉车等四类设备进行的操作。2.12 2.12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平台、物探船、地质勘察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生活支持船、作业支持船、钻修机等设施。2.13 2.13长期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在海上作业15日以上(含15日),或者年累计在海上作业30日以上(含30日),负责海上石油设施管理、操作、维修等作业的人员。2.14 2.14短期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在海上作业515日以下(含5日),或者年累计出海时间在

5、1030日(含10日)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2.15 2.15临时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出海在5日以下的人员,或者年累计10日以下。2.16 2.16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是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2.17 2.17延长测试作业是指在油层参数或者早期地质油藏资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为获取这些数据资料,在原钻井装置或者井口平台上实施,并有油轮或者浮式生产装置作为储油装置的测试作业。2.18 2.18变更管理为了适应于生产条件与需求的变化,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并有完整的过程文件记录,包括并不限于:变更申请与审批过程记录、变更风险分析与隐患综合治理

6、措施、专业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记录,以及相应的操作与管理程序变化记录。2.19 2.19安全作业许可为保证作业安全,在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时,对作业场所和活动进行预先危险分析、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和责任确认的工作程序。2.20 2.20陆岸终端是建造在陆地上的主体为处理海上油气田或油气田群开采出来的油、气、水或其混合物的油气初加工厂。2.21 2.21“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是指“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5项内容的培训。2.22 2.22弃井作业是指为了防止海洋污染、保证油井和海上运输安全而对油井采取的防止溢油和碰撞的一系列措施, 包括永

7、久性弃井作业和临时弃井作业。永久性弃井是指对废弃的井进行封堵井眼及回收井口装置的作 业;临时弃井,是指对正在钻井,因故中止作业或者对已完成作业的井需保留井口而进行的封堵井眼, 戴井口帽及设置井口信号标志的作业。3 基本要求3.1 生产设施管理3.1.1 方案与设计阶段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3.1.2 施工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

8、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生产设施应建立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安全设施设计、设计修改应经审查合格;如实记录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3.1.3 试生产阶段3.1.3.1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生产设施有明确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以及其他有关证书及文件登记表;油(气)生产、处理系统,注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专业设备具有合格证书;防喷装置和紧急自动停产系统,包括:井上、井下安全阀,修井防喷器装置等具有合格证书;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装置、

9、排放装置及防护器具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单点系泊的锚、锚链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起重设备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主电站和应急电站设备具有合格证书;油(气)生产和集输管线具有检验和试压报告;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有试验报告;生产设施的防雷、避雷设施应取得合格证书;生产设施使用的特种车辆(叉车、车载起重机、液化气车等)、电梯应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生产设施有明确的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消防、应急部署表;制定了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编制了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

10、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生产设施第一负责人、操作长(采油工程师)、维修长(机械师)、电器师、仪表师等生产设施主要管理、操作人员的职务证书和资格证件;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线电报务员及采油(气)作业主操作工应持有合格证件;生产设施应建立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生产设施作业人员应持有“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资格证”。3.1.3.2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还应取得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3.1.3.3 滩海陆岸还应具备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3.1.3.4 作业者或者承包商应当严格按试生产安全保

11、障措施组织试生产,落实变更管理要求;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商应当组织安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正式生产阶段。3.1.4 生产阶段3.1.4.1 生产设施从试生产阶段转入正式生产阶段,作业者或者承包商应明确正式的生产组织与应急组织机构,确定生产设施运营维保手册,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1.4.2 作业者或者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变更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制度;设备设施和油气水井完整性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1.4.3 作业者或者承包商应结合试生产阶段经验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隐患整改计

12、划,并跟踪落实。3.1.4.4 专业设备应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标准和作业者或承包商认可的技术规范,有计划地选择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3.1.4.5 专业设备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检验合格。3.1.5 弃置阶段生产设施进入弃置阶段前 2 年生产作业单位应编制弃置方案,需要改做他用的,应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海上施工的海上吊装作业和人员潜水作业部分应进行施工风险评估;海上弃置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如实记录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生产作业单位应负责

13、弃置生产设施海上留置部分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设立助航标志;涉及设施弃置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应具备相应作业的资质及资格;设置弃置作业所用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应经具有资质的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设施弃置作业期间,在有人的情况下应配备符合法规要求的守护船。3.2 作业设施管理3.2.1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应满足如下通用要求:作业设施整体取得相关证书;专业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编制了操船手册与安全手册,安全手册应包括本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取得与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相关的作业合同;作业人员取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应建立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

14、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安全活动、应急演习记录;与其他海上设施连接的通道、移动式栈桥应经检验合格,并纳入设备检维修管理范畴;自升式平台升降系统需有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锚、锚缆、锚链和锚机取得检验合格证件;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检测与报警系统取得试验报告;硫化氢检测、报警装置的试验报告和防护器具取得出厂合格证件;现场应有由作业者审核通过的作业项目安全应急预案,且该预案应与作业者安全应急预案桥接;作业设施(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作业船舶应有技术规格说明书、总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及应急部署表、稳性计算证书;作业设施的专业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3.2.2 物探的作业设施应满足如下条件: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取得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等应明确,应编制进出库管理办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资料;物探船经理,地震仪器工程师,物探船船长,物探船定位、导航工程师和/或主操作员,震源机械师和/或主操作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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