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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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规定如下: 1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方便使用的原则。2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标注质量分数。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作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4.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

2、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按上述原则设定。4.2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5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6.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梯度单独分类。7. 特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足够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有关文献等资料。8.本公告发布之前,已批准田间试验的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登记的,含量设定可按本公告发布之前有关规定执行;2年后申请登记的,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取得登记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不适用于本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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