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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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kitchen waste treatment plant (2022版) 目 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监管程序和要求44 监管内容和方法54.1 一般规定54.2 运行过程监管54.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管94.4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管94.5 监测管理104.6 资料管理114.7 日常运行情况核填和记录125 处理厂运行效果考核15附录A 监管人员日常监管问题记录表19附录B 月度监管报告内容要求20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1 总则1.0.1 为加强厨余垃圾

2、处理厂(以下简称处理厂)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处理厂的规范运营水平,保障运行安全及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处理厂的运行监管。1.0.3 对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42 基本规定2.0.1 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管模式应根据监管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处理厂特点等确定。2.0.2 对于在建处理厂,监管机构宜在处理厂建成试运行之前组建完成,监管人员应配备到岗。2.0.3 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处理厂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2.0.4 处理厂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宜符合表2

3、.0.4的规定。表2.0.4 处理厂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监管岗位垃圾称重、卸料储料、预处理主处理、污染防治、厂内环境机械使用与维护其他(安全、原材料管理、消防、应急)所需专业知识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和给排水机械工程或电气工程环境工程或其他相近专业 2.0.5 监管人员进入处理厂现场应遵守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2.0.6 对处理厂的运行过程监管应采用监管人员驻厂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互联网信息反馈等相结合的形式。2.0.7 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2.0.8 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处理厂概况;2 处理厂工艺

4、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3 输入及输出物料的类别、数量、品质、来源及去向等情况;4 监管工作范围、依据、目标、内容;5 监管机构组织形式;6 监管人员配备计划;7 监管人员岗位划分及职责;8 监管程序、方法和措施;9 全成本核算;10 突发情况(火灾、地震、疫情等)应急预案;11 监管总结与考核。2.0.9 监管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管人员应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主动协调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公众反映的意见。2 发现问题时,应与处理厂及时沟通确认,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问题记录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3 当运行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应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

5、应研究解决方案。4 监管人员应监督运行方的整改过程,并予以复查。 5 应对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监管的月度考核报告。6 每年应对处理厂进行一次年度运行监管总结,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运行监管报告。3 监管程序和要求3.0.1 监管程序应包括准备、检查、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3.0.2 监管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收集应包括处理厂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批文等。2 监

6、管实施计划的编制应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奖惩考核方法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3.0.3 检查阶段应对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检查全部进出物料记录和台账,包括来源、性状、数量、去向等;2 应对臭气收集与处理、厂内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设施、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材料消耗(水、电、油、药剂等)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3 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应符合QEHS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要求。3.0.4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处理厂总体运行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逐一列明;并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

7、。3.0.5 意见反馈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建议和综合分析报告等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处理厂和主管部门。3.0.6 应督促处理厂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整改报告应提交主管部门。3.0.7 复查阶段应根据综合分析报告逐一复查处理厂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应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处理厂提出处罚建议,报送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4 监管内容和方法4.1 一般规定4.1.1 处理厂的监管内容应包括处理厂生产运行全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监测管理、资料管理等。4.1.2 对处理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应实施重点监管:1 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2 垃圾预

8、处理系统运行工况;3 主处理系统运行工况;4 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5 臭气污染防治;6 全厂衍生产物的类别、数量、品质、去向情况;7 环评批复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8 安全生产;9 材料消耗。 4.1.3 对处理厂运行的下列情况可实施一般性监管:1 全厂机械运行维护;2 衍生产物利用系统的维护检修;3 卸料大厅及厂区总体环境卫生;4 厂界噪声;5 劳动保护6 监测管理;7 运行数据等档案管理;8 直观感受。4.2 运行过程监管4.2.1 对垃圾进厂计量与检验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核查垃圾来源,垃圾来源应包括进厂垃圾车辆与规定服务区域符合性、进厂垃圾种类与国家和当地相关要求及特

9、许经营协议的符合性等,对未登记的临时进厂垃圾车辆应重点核查。2 应核实垃圾计量,处理厂应对所有进厂垃圾称重计量(按吨计)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进厂垃圾的来源、种类(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重量、运输车辆牌号、运输单位、进厂日期及时间、离厂时间等,并应定期对称重计量设施进行鉴定,计量记录资料应由现场监管人员审核。3 应核实垃圾性质与检验,处理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成分、含固率等指标进行检测并登记,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4 厂内垃圾运输车辆不应出现跑冒滴漏的现象。监管人员应对厂内车辆的运输、保洁清洗等相关过程进行监管。5 监管人员应每天(运行日)对垃圾进厂计量进行检

10、查和签字确认,如不正常应要求改正。每月应对垃圾进厂计量记录进行审核确认,对计量误差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垃圾进厂量签署结算单。6 计量设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标定,校验、标定的有效期应标于设备明显位置。7 计量设备发生故障期间,进厂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时间每辆车计量的装载率估算,估算数据应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4.2.2 对垃圾卸料、储料环节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核查卸料大厅是否及时冲洗并排走冲洗水。2 应检查卸料大厅地面及墙壁是否平整、清洁,无垃圾和污水遗洒,冲洗系统是否正常按时运行。3 应核查卸料大厅内的安全标识和设施。4 应核查卸料大厅内的通风除臭系统,确保其处于

11、良好的工作状态。5 应核查储料池(斗)的大门保持密封是否良好,卸料完毕应及时关闭。4.2.3 对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核查预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预处理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2 应核查预处理系统的通风除臭系统,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3应核查预处理系统每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总量,并进行记录、建立台账。当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4.2.4 主处理采用厌氧消化工艺时,应对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核查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净化及存储设施的运行情况,出

12、现故障的,应通知运行单位及时检修。2 应核查厌氧消化系统每日产生的沼气、沼渣、沼液的数量和性状。当沼渣的产生量明显偏低或偏高时,应及时告知处理厂,并协助核查相关原因。3 应核查沼气储存设施气密性。 4 应核查沼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是否满足后续沼气利用的要求。4.2.5 主处理工艺采用好氧生物处理时,监管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好氧生物处理的臭气控制措施进行重点核查,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环评规定。2 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系统的产品的产量、性质和去向,并做好台账记录。3 应核查好氧堆体内和产品存放仓库的温度及扬尘情况。4 应核查好氧生物处理车间工作环境,地面应保持整洁,设备、管道不得存在原料

13、飞溅、污水逸洒的现象。5 应核查微生物菌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及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 NY/T 1109的有关规定。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催化剂酶制剂分类导则GB/T 20370的规定。4.2.6 对饲料化系统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检查饲料化系统的运行数据。厨余垃圾进行饲料化处理时,从垃圾进厂到处理前存放的时间冬季不得超过10小时,夏季不得超过6小时。2 采用加热烘干进行饲料化的处理厂,应核查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烘干设备出现粉尘爆炸的安全事故。3 应检查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及去向,是否满足前期手续和协议。4.2.7 对衍生产物利用系统的监管

14、,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沼气发电工艺的处理厂,应对发电机组的运行进行监管:1)应定期核查燃气发电机组及其附属系统的运行记录。操作运行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的相关规定。2)应核查燃气发电机组的烟气排放情况。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应符合环评要求。3)应核查发电机房/箱体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运行情况,核查校准记录。 4)应核查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脱硫系统排放的废弃物,应按照环评规定处置方式进行合理处置。2 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的处理厂,应核查肥料的测试结果。以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生化腐殖酸为名称销售的产品,检测结果应符合有机肥料NY/T 525、生物

15、有机肥NY884、土壤调理剂NY2876、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的规定。3 应核查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生化腐殖酸的销售去向,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4 应对分离的油脂进行监管,并符合下列规定:1)应核查油脂产量,建立台账。2)应核查油脂储存设施的密闭情况。3)对外销售的油脂,应核查收购方的相关资质,记录销售数量,建立可追溯的台账记录。4.2.8 对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核查污水收集系统保持畅通。2 应核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满足要求。3 送往厂外处理的污水,应对出厂污水量和厂外处理量的记录资料进行核查。4 采用膜处理工艺处理污水的处理厂,应定期核查浓缩液的处理情况,发现违规排放应及时处理。5 应每周对污水排放水质指标进行核对,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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