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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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劳动合同最新劳动合同1 甲方(现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原劳动合同主体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作以下变更: 一、原劳动合同主体 变更为新的主体为: 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书经甲、乙、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劳动合同2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 甲方 乙方

2、签订时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 )3、无固定期限劳

3、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工程 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

4、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

5、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 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

6、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

7、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

8、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在江西省境内的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第一条、第三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

9、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最新劳动合同3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

10、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11、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12、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3、。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14、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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