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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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才为田热也也江汉大学学生手册JIANGHANUNIVERSITY江汉大学学生处编印2009.8前言为了适应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校学生处对08版江汉大学学生手册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在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学院,经过反复推敲与修订,编印了09版江汉大学学生手册.学生手册是实现我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依据,是大学生了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正确引导大学生学习、生活

2、、工作的行动指南。学生通过学生手册了解学校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精神,遵守校纪校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端正学习态度,自觉服从管理,增强组织观念,努力把自己塑造成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人才.学生手册的修订工作得到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党委书记谭仁杰教授为本书题写书名,校长杨卫东教授为本书题词,许多领导也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学生寄予了殷切期望。其他有关部门给与了大力支持,体现了全校教职工对学生的关爱。有关人员为本书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学生手册作为江汉大学的重要规章制度,具有权威性,是我校每一位学生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希望广大学生认真学习本手册的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同时,我

3、们也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江汉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09年7月目录一、国家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64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25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66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1二、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1 .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362 .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523 .江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674 .江汉大学优秀班集体评选办法705 .江汉大学学生奖励办法726

4、 .江汉大学违纪处分实施办法847 .江汉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948 .江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99三、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下请登陆江汉大学学工在线网站(校园咨讯栏目)查阅:Http:教学管理类9 .江汉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办法10 .江汉大学学生课堂守则11 .江汉大学考场规则12 .学生选读辅修专业报名流程13 .江汉大学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管理办法14 .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程序学生管理类15 .江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16 .国家助学贷款申办流程17 .贫困生办理缓交学费流程18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流程19 .大学生征兵工作程序20 .江汉大学学生住

5、宿管理办法社会实践类21 .江汉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22 .江汉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23 .江汉大学学生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考核暂行办法校园服务类24 .江汉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5 .江汉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26 .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办理程序27 .江汉大学学生文献借阅管理办法28 .江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9 .江汉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

6、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

7、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8、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9、、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

10、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11、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12、,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数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13、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学生不

14、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

15、(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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