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备公司防止内部人控制制度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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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应急照明设备公司防止内部人控制制度分析应急照明设备公司防止内部人控制制度分析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行业竞争格局2三、 必要性分析5四、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5五、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7六、 内部人控制概述11七、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13八、 公司概况1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6九、 法人治理结构17十、 人力资源分析26劳动定员一览表27十一、 SWOT分析28一、 产业环境分析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17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

2、同口径翻一番;到2020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迈上新台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同步提升。产业支撑更加有力。“三大新兴产业”实现快速发展,传统产业进一步提质增效,初步构建起支撑区域发展的产业新体系。城市品质更加优良。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城市综合功能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二、 行业竞争格局目前,我国消防行业内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企业数量较多,市场集中度较低。此外,通用领域、低端市场的产品技

3、术门槛低,生产企业较多,竞争强度较大。而专业领域、中高端市场对产品功能、质量稳定性等要求较高,企业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强度较低。目前,我国消防产品市场企业竞争主要可分为四大竞争集群:A、以霍尼韦尔、西门子等国际品牌为代表的国际消防领域巨头,主要布局工业消防市场;B、旨在提供多样性的消防产品,实现消防产品“一站式”服务,该类企业普遍较少,国内代表性企业有青鸟消防等;C、长期深耕于某一细分领域,该类企业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和品牌保持在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台谊消防属于该类,专注于智能应急消防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D、其他中小型企业集群,其数量较多,主要提供中低端的传统产品,市场范围一般主要覆盖本地区域。工业

4、消防市场以企事业单位为主。工业领域一旦发生火灾,具有形式多样、火势发展速度快、爆炸危险性严重、扑救难度大等特点,因此,该领域具备技术门槛高、客户忠诚度强等特点,布局该领域的企业数量远小于民用消防领域,目前以国际大公司和国内部分公司为主。工业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工业火灾报警系统、工业自动灭火系统等。工业自动灭火系统市场的竞争者以国内企业为主,该领域的国产化程度较高,已进入存量博弈阶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工业火灾报警系统市场的大部分份额被国外公司占据,在感温、气体和火焰探测等领域对进口产品依赖程度较高。根据慧聪消防网的统计,民用消防市场占据了整个消防产业的约90%,是国内消防行业竞争的主要领域。该领域

5、的市场空间大,产品类型丰富,竞争策略多样。民用消防领域的产品涉及上千种品类,针对不同应用领域的技术跨度较大,覆盖不同应用场景的系统门类较多。因此,参与民用消防领域竞争的企业大致可分为三类: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大型企业、专注于细分领域的中型企业和以“互联网、智慧消防、智能安防”等新新技术为传统产品赋能的新型企业。大型企业的产品门类丰富,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不断对产品进行升级并保持业绩增长是其主要的竞争策略;有竞争力的中型企业一般聚焦于细分领域,以自有核心技术和品牌作为核心竞争力。对现有产品进行智能化升级、与互联网、安防功能结合,同时拓展产品线,是中型企业的竞争策略;新型企业主要是互

6、联网或安防业务公司涉足消防类产品,与传统产品企业合作或以自有产品切入部分细分领域是其现阶段主要的竞争策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细分领域是消防产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政策的修订是该领域市场空间拓展、竞争格局变化的主要推动因素。2019年3月实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是我国首次针对该细分领域发布的技术标准,其中明确要求将传统的分散设置的指示灯和照明灯集中控制,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安装集中控制型应急疏散系统。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从“火灾报警产品”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品类,上述政策

7、带来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尤其是集中控制型)产品业务的高速发展。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雍疾的重要原因之一。迄

8、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一)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投资者的这种回报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一个理性和诚实的投资者,不可能在信息不对称而又允许滥用信息优势的情况下,还能对证券市场抱有信心。(二)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允许内部人员从事内幕交易,那么内幕

9、人员就会选择比股东所要求或预期的风险更大的风险投资方案,即使该方案失败了,失败的风险完全可以转到股东身上。这种对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游戏把公司及公司股东推到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同时内幕交易还严重损坏了公司的运营效率。罗伯特哈夫特教授在其“内幕交易对大公司内部效率的影响”一文中就内幕交易对公司运行效率的破坏进行了专门的分析。他指出,在任

10、何大型组织体制中,组织的运作有赖于各种命令及资讯的上下传递。就现代大公司而言,其运营效率大多取决于公司管理层在这种传递过程中的控制能力。而如果允许内幕交易的话,则公司每一级组织的下级员工,为了自己获得内幕交易的利益,完全可能迟滞或阻碍信息向上一级传递。因此就整体而言,内幕交易将对公司的运行效率造成损害。(三)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现象,内幕人员借自己掌握而公众未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买入或卖出证券,致使不知情的公众做出反向行为,达到自己获利或避损之目的,而与其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则会受损(证券市

11、场是一个零和博奔的市场,一方的赢利意味着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害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自己牟利的内幕交易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增加了市场的道德风险,减少市场的流动性和削弱市场的效率,甚至会影响到市场普通投资者投资的信心,导致市场普通投资者对进一步投资持审慎态度,造成实际投资减少,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五、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

12、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内幕信息的构成有三个要素:一是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之所以称为内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这种信息的非公开性。信息公开的认定是对实质上公开标准的认定,即信息是否为

13、市场所消化。某项消息一旦被投资人知悉,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产生变动;反过来看,当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也就意味着某一消息已经为市场所吸收。二是确切性。认定信息是否具有确切性,主要应该考虑两个原则: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虚假信息不具有确切性,如捏造事实、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妄加揣测的谣言,不属于内幕信息。其二,确切性是相对的,只要确实来自于信息源,且与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论该信息的内容最终是否实现或按知情人的预测方向运行,也不论该信息是否为信息发源地的人所编造或是否事后被发现“虚假”,都应当构成内幕信息。其三是重大性,即为实质性,是指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在证券法中,并非所有

14、的未公开信息都能构成内幕信息。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中相关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二)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也称内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开而对特定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信息的人。内幕人依其标准不同,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接触内幕信息的便捷与否划分,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员和临时内幕人员,前者是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经常性接触内幕信息,而仅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和记者、官员等其他人员。内幕人员界定的宽与严,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由于内幕人员界定

15、标准的复杂性,各国对此的规定肯定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均持较为严格的态度。我国现行证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定义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

16、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的争论,主要是内幕交易的主观心态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利用”一词本身含有积极地或有意识地促使客观事物或规律发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种在人们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这正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追求不当利益的动议,又不知是内幕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根据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分为三种:第一,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这是内幕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内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内幕信息。这是指将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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