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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工作筹划(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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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督察工作筹划(多篇)推荐第1篇:审务督察暂行规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本院监察部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 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 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 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的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监察部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 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讲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定制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 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2年12月16日印发 推荐第2篇:审务 关于市两级法院开展审务督察 工作的情况通报 : 关于市两级法院开展审务督察 工作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2-10-23 18:07:12 点击 量:711 为加强对市两级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员在庭审工作、执行工作、纪律作风、工作形象等方面的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要求及市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中院督察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由中院、区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审监庭、立案庭等人员组成督察小组于五月底至六月初,先后对中院、白碱滩区法院、乌尔禾区法庭(法院)、克拉玛依区法院、金龙镇法庭、独山子区法院进行审务督察。

现将督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能够自觉端正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树好司法形象 全市法院接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及中院的实施方案后,及时将上级审务督察的文件印发各庭室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提高干警对开展审务督察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自觉端正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树好司法形象 (一)加强文明窗口建设,体现服务群众、司法为民 在文明窗口建设方面致力于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立案窗口实施便民服务,摆放或通过电子屏幕公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风险告知》等规定,普遍实行诉讼指导活动,指导当事人依法开展诉讼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设立立案调解、判后答疑、求助服务、办理收费、立案审查、法律咨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合而为一的方便当事人的立案“大窗口”服务推行“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群众参观立案大厅、审判厅等场所,详细讲解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相关工作内容,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树立了法院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新搬进(审判)办公大楼,经院党组的有效部署及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以最短的时间恢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呈现出“新环境、新面貌、新气象”的发展趋向,且坚持把立案“窗口”当作化解矛盾的前沿、联系群众的桥梁、服务社会的窗口,在立案信访环节设立法官导诉窗口,打造成规范、便民、利民的诉讼场所。

治安安保工作规范(如门卫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认真检查分类存放,既有严格管理又有热情服务独山子区法院注重日常管理,能够从本院工作特点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制定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做到“行为有依据、职责有分工、考核有标准、奖惩凭实绩”季度考核,提升了司法管理水平同时坚持把便民、利民、惠民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关注民生、服务群众 (二)规范庭审标准,不断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 市两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关于标准化庭审规范要求,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的仪表姿态总体端庄,庭审驾驭能力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庭审应变能力较强,大多数法官力争做到当庭认证、当庭调解、甚至当庭宣判,反映了其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两级法院结合实际将“两评查”活动与审务督察结合起来、对庭审观摩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审判人员能够把握机会提高自身素养,夯实法律基础知识、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不断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 (三)扩大司法公开的外延,提高司法透明度 两级法院在强化司法公开的同时,其外延逐渐扩大,向前延伸至立案公开,向后扩展到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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