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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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0篇)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11 总则1.1 目的为明确酒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2 要求2.1 事故报告时限2.1.1 事故报告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员工或宾客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卫事故等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2.1.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

2、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1.4 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2.1.5 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2.1.6 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2.2 事故报告内容2.2.1 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3、接经济损失;五、已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2.2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3 事故调查处理2.3.1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2.3.2 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2.3.3 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2

4、.3.4 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2.3.5 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2.3.6 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2

5、.4 事故管理2.4.1 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2.4.2 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2.4.4 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

6、、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2.5 灾害赔偿与救治2.5.1 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2.5.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2.5.3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2.5.4 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2.5.5 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

7、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2.5.6 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3 附则3.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3.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执行认真,检查经常,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 协助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推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8、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酒店具体情况,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管理组织。第二条 负责制定酒店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第三条 组织、协助制定或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认真做好新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每季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换发证工作,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制度。第五条 定期对酒店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解决问题,特别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各种机械设备

9、作重点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第六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因工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处理,同时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实现。第七条 做好季节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督促职工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发放保健食品;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第八条 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协议的签定工作。第九条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十条 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报上月奖罚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

10、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十二条 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开展的情况。第十三条 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配电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冷冻机房、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第十四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按店规处理。第十五条 对酒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劳动部门规定,做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送审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认真做好基建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针对酒店的特点

11、以及季节变化情况,对安全用电、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大检查,并参加节日前的安全保卫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第十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隐患为内容,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的事故隐患发生。第十九条 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

12、予一定的处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1、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高度在

13、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

14、称为抢救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第二十五条 审批手续和要求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审批范围和权限1、登高在石棉瓦、纤维板瓦、玻璃钢瓦、油毛毡屋或棚以及长期被酸雾腐蚀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 5m以上(含5m)必须经店领导批准。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领导批准。3、电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电工主管批准;夜间登高,由酒店夜间经理批准。4、审批者必须对安全负责,应

15、深入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指挥或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应互相配合协调,避免坠落事故发生。5、登高作业审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式二份, 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留底备案。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不准进行作业:1、作业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缺伸张僵直及视力低差(近视600度)等禁忌症者;2、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的;3、露天遇雨、雷电、大雾、严重冰冻、下雪和6级大风的天气;4、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和无人在场监护的;5、脚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携带笨重工具的;7、平台没有固定防护栏,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8、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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