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家具制造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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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 目 名 称 : 一般家具制造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 南京兴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编 制 日 期 : 2022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一般家具制造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1-320115-89-02-734530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地理坐标(*)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110 木质家具制造、 C2130 金属家具制造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十八、家具制造业 36 木质家具 制造 211、金属家具制造 213建设性质新建 (迁建) 改建扩建团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团首

2、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 填)江宁审批投备202222 号总投资 (万元)200环保投资 (万元)15.7环保投资 占比 (%)7.85%施工工期3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团否是:用地面积 (m2 )500 依托现有已建成厂房 (全厂 4202.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 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符 合性分无1析其他符合性分析类型 政策名称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论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本项目为“C2110 木质家具制造、目录 (2019 年

3、本) , 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 ,为符合2021 年 12 月 27 日修改 允许项目;本项目为为“C2110 木质家具制 造、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 不属于“一、禁止准入类”以及 “二、许可准入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产业 政策符合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 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 的通知本项目为为 C2110 木质家具制 造、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项目符合1 、与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南京振威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0 年取得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土证宁江国用 (2010) 第 23086 号 (见附件 5)

4、,地 块用途为工业用地;2015 年南京兴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振威压缩 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见附件6) ;因此,本项目符合区域 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同时,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禁止 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 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3年本) 中的建设项目。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周边 500m 范围内西面 68m 处为周岗村、380m 处为周岗中心小学;北面均为工业企业,358m 处为周岗村散户居民。根 据后文影响预测结果第四章节表 4- 17 可知,本项目占标率最大的污染因 子为金属加工车

5、间 (M2) 无组织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为 3.022g/m3 , Pmax 值为 0.671556 ,最大落地浓度远小于相应环境质量标准,下风向最 大占标率均小于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 10% ,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2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 (2019 年修 订本) ,本项目属于“C2110 木质家具制造、C2130 金属家具制造”。本 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1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 年本) (苏政办发2015118 号)本项目为为“C2110 木质家

6、具制造、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 不在此目录范围内。符合关于印发南京市制造本项目为为“C2110 木质家具制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 制目录 (2018 年版) 造、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 不在此目录中江宁区禁止和限制符合的通知行业范围内。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关于印发的 符合造、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通知 (江宁政办发不在此目录中江宁区禁止和限制2020 120 号) 行业范围内。3 、与其他环保政策相符性的分析本项目与环保政策相符性,见下表:表 1-2与其他环保政策要求相符性的分析名称内容相符性论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 年 11 月

7、2 日).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 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 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 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本项目有机废气主要 是喷粉后固化加热过 程中粉末涂料产生的 少量有机废气,采取 “集气罩+u 型钢管表面冷却器+二级活性炭 装置”进行处理。满足要求江苏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 自 2015 年 3 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 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 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固化过程在密闭空间内;采取抽风的方式收集固化过程中的有机废气;并采取“集气罩+u 型钢管表面冷却器+二级活性炭 装置”进行处理。满足要求江苏省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9 号) 2018 年5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江苏省“十四 五”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 ( (苏政办发202184 号) )本项目固化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取“集气罩+u 型钢管表面冷却器+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后期厂区将完

9、善“一企一策”综合强化重点行业VOCs治理减排。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售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发布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编制实施“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3南京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 1 月 9 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关于江宁区重 点管控区域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宁环办202128号)完善省重 点行业VOCs总量核算体 系,实施新建项目总量平衡“减二增 一”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 药、农药等行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 划,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治理方案,合理

10、安排停检修计划,减少非正常 工况 VOCs 排放。满足要求本项目固化过程在密闭空间内;采取抽风的方式收集固化过程中的有机废气;并采取“集气罩+u 型钢管表面冷却器+二级活性炭 装置”进行处理。满足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重点区 域。本项目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 (家具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2-2016) 表 1 标准,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2 中无组织 排放浓度限值。满足要求本项目主要是喷粉后固化加热过程中粉末涂料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固化过程在密闭空间内;采取抽风的方式收集固化过程中的有机废气;并采取“集气罩+u 型钢管表面冷却器+二级活性炭装

11、 置”进行处理。满足要求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含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 管理,强化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 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 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污染 收集处理。第三十三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污染防治设施。造船等无法在密闭 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建 (构) 筑物、道路、桥梁等日常维护 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量。九龙湖片区、百家湖片区、杨家圩片 区执行重点管控区域要求(一)严格标准审查。环评审批部门按照 审批权限,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 准的严格

12、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应 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排放标准,鼓励参 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 制标准(DB12/524-2020) 等标准中 最严格的标准。VOCs 无组织排放执 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 ,并执行厂区内 VOCs 特别排放限值。(二)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生产流程中涉及 VOCs 的生产环节和 服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 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 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 统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 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 负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

13、通风 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 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 。 VOCs 废气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 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4于 90% ,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本 项 目 固 化 烘 道 VOCs 初始排放速率 0.073kg/h 小于1kg/h , 拟采用集气罩+u 型钢 管表面冷却器+二级 活性 炭+15m 排气 筒 (DA002) 处理,对有 机废气治理效率可达 到 90% ,本项目活性 炭定期更换,形成管 理制度,并做好台账 记录 。废活性炭收集 后委托危险废物处置 资质单位处置。满足要求(三) 全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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