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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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必要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自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促进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三个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改。(一)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提出新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

2、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修改现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归并资质类别、压减等级、降低准入门槛。(二) 三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实践需求。三个管理办法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资质等级和类别划分过细;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设置与高校专业设置、实际从业人员情况不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单位申请办理延续过于频繁;每年批次申请办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等,亟需进行全面修改。

3、(三) 自然资源部对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提出新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大力推进部门规章清理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减少规章数量,考虑到三个管理办法都是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有必要将三个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二、起草过程2019年,自然资源部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组织开展了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单位、业内专家等书面调研和专题座谈,赴山东、四川、北京、新疆、内蒙古、天津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书面征求了自然资源部机关各司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初步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

4、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形成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压减资质等级和类别。 一是压减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二是整合资质类别。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5个资质类别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等3个资质类别。三是明确资质标准。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专

5、业的具体范围,对部分资质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进行了调整。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修订后的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修订后的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四是调整项目分级。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三级调整为两级。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方面,取消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和财产数量作为项目级别划分的依据,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方面,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

6、建设工程重要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级。 (二)关于审批层级。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层级,由部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审批。(三)关于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取消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二是资质实时申请办理。取消每年批次申请办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三是减少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不再区分资质证书正副本,统一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载内容,上述内容发

7、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减轻单位负担。 (四)关于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 一是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二是在专家评审环节,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三是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四是在公示环节,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在公告环节,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加强对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五)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二是明确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三是畅通举报渠道,要求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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