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2)参考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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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一级隐患自查标准二级隐患自查标准三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自查登记情况基础管理资质证照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必须具备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类、二类、专项修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7条安全资质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区(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2、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法第19条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

3、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安全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

4、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对由于“三违”行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给单位或他

5、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的惩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对遵章守纪、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1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6、理暂行规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35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7、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法第37条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18条“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8、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25条动火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第1条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 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3.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4.库房管理实施门禁制度。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

9、1028-2006)第5.21、8.8、9.5、12.2事故报告制度1.明确事故报告的部门、职责;2.明确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3.明确事故报告工作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10、,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2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第6.2签订责任书维修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核。维修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维修质量目标的有效完成。安全生产法第21条各部门、各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11、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法第21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1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

12、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

13、6条汽车维修档案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5.2.4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对安全生产状

14、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维修企业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第6条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

15、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9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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