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农业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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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合法拥有、保管、控制或使用无人机的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抗辩费

2、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上述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或雇员在其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履行职责的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任何参与被保险无人机操作的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或毁坏。(四)任何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五)被保险无人机因飞行信号干扰或发射无线广播通信信

3、号而给第三者造成的非物理性财产损失或人身侵害。(六)因被保险无人机有意或意外飞入私人住所或领地而侵犯私人隐私或造成精神损害。(七)无人机用于喷洒或空投作业时 ,喷洒物体或空投的物质对其他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八)被保险无人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保险合同中声明用途之外的目的。(九)被保险无人机的飞行范围超出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十)被保险无人机由保险合同中列明或规定的操作员以外的人操控飞行,但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无人机的情况除外。(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6(十二)利用被保险无人机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十三)被保险无

4、人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制造商建议的标准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十四)被保险人可以在其它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付的索赔,但是不包括假设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时,超过被保险人在所述其它保险合同下可以获得赔偿的金额部分。(十五)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罚款。(十六)精神损害赔偿。(十七)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十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电子或电磁干扰、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他相关现象。(十九)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二十)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中除外的索赔。责任限额与免

5、赔额(率)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6、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

7、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8、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如果作为本保险合同订立基础的风险性质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已表示接受该风险变更,否则由此风险变更引发的损失索赔将不能从本保险合同下获得赔偿。

9、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在行业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或惯例。制定并实施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必要合理的预防及风控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且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应遵守

10、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无人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无人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无人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时时更新, 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11、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 涉及第三方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未经保险人

12、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合同凭证;(二)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的书面说明;(四)被保险无人机事故发生时的飞行数据;(五)公安机关或其他权力机构就保险事故发生出具的第三方书面文件;(六)第三者

13、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八)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九)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明;(十)操作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操作资质证书;(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

14、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如索赔人已经从其他保险下获得赔偿的,则对已获赔偿部分保险人不再按前述约定进行损失分摊。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

15、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无人机: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包括保险合同列明的无人机机身及飞行所必须的装置、设备和系统(包含但不限于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和通信系统等),但不包括机身装载的、用于完成指定任务且与飞行无关的机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摄影机、光电吊舱、航测仪器、农药喷洒装置等)。对于正被拆离或安装至无人机的部件,按下列标准应视为无人机的一部分:(1) “拆卸过程中的部件”直到该部件从无人机上拆卸的过程完毕并完全与无人机分离,且安全接触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止。(2) “安装过程中的部件”从该部件脱离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起,到被安装到无人机上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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