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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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汇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第三条审计局法制科负责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大经济目标确定,政府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一)重

2、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或局依法行政领导组会议研讨确定。 (二)提请局党组或依法行政领导组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三) 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2/3以上局党组或局依法行政领导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 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五)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六) 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

3、作 (一)重大决策事项调研,是指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二)承办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三)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四)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实行责任分工。 (五)承办人及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工作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

4、市委、市政府报告外,对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一)有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重要调整;(三)市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本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四)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受县级以上行政褒奖或受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的;(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重大灾害的处理情况;(六)加强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举措;(七)本局干部职工普遍关心、反映强烈事项的处理情况;(八)局党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第八条 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听取意见

5、制度和信息、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

6、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有关涉及环保和文物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制定的有关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项,向上级机关提出重要决策的建议、意见等,一般还应当事先由市法制科或市政府委托的专家、顾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第十一条应当向法律分析、论证部门或者专家、顾问提供如下材料:(一)需要论证的草案和草案说明;(二)需要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或者相关政策性依据;(三)需要制定文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要达到的目标及预期效果。第十二条法律分析和论证程序:(一)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顾问召开

7、法律分析论证会;(二)起草法律分析、论证报告;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市政府上报法律分析、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8、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章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局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学法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单位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坚持对分管科室干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九条

9、领导干部学法内容主要为民主法制理论和胡锦涛、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和工作实践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第二十条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结果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第五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局机关对社会实施管理所

10、做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决策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第二十三条局应当将如下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机关制定的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监督电话、投诉的途径和办法。第二十四条局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11、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局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局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

12、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六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局及其所属各行政机关制定、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为在本行政区域或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条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局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十一条凡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局党组或依法行政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凡以局所属行政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领导会议审议,由主管领导签发,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凡以局、局办公室或局所属行政机关名义制发的,与群众利

14、益密切相关的,需群众广泛知晓、参与、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按规定及时公开,供群众查阅。第三十二条局法制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制定、审核报批、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局所属各行政机关应确定所属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凡拟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局法制科审核。报审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二)法律依据;(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名称应载明发文机关、事项内容、文件类别。 (二)明确制文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

15、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三)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表述清楚、文字简明。第三十五条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局办公室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其中一个部门或主要责任部门负责起草。第三十六条局法制科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七条局法制科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期间,可采用印发新华路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或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局党组或依法行政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局或局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并同时在政府信息网站公布。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局法制科负责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科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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