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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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目次一、绪说二、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一)法院裁判1、法院裁判是法律发展的核心机制2、法院裁判是一种法的沟通3、法院裁判公布制度4、判例研究与法律发展(二)案例研习1、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案例2、应以案例研习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3、案例研习是法院裁判的基础4、案例的设计:以法院裁判为来源目次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1、最高法院与民法发展2、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3、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四、请求权基础(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三)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四)请求权基础的构造(五)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2、、竞合及检查(六)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七)例题解说目次五、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的意义1、法学2、方法论(二)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发展1、从萨维尼(Savigny)到拉伦茨(Larenz)2、拉伦茨道德法学方法论(三)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关于法之适用的体系构造六、民法发展(一)法规范体系的建构(二)法律的解释适用(三)案例讨论目次七、结论(一)以请求权基础作为教学方法(二)提升法学方法论的意识(三)由实例研习到民法裁判,促进民法的发展壹 绪说一、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Savigny:“学术研究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个人智力的程度)与勤奋(对智力的一定运用),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

3、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每个人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这方面能够到自觉和体系化的程度。如果我们对一门科学(Wissenschaft)或其理念按照合乎这门科学之本性的法则(Gesetze)进入深入彻底地思考,那么我们的方法将走向体系化,对科学理念的观察能够把我们引向正确的方法。【德】萨维尼、【德】格林:(下篇),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p.67Heck:“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Fiketscher:“对法律发展的贡献,不尽在于个案的处理,乃在于方法的创新”Larenz:“具体个案是法律思考的检验,法律原则的发现、法律创造的开端”贰 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一、法

4、院裁判二、案例研习一、法院裁判(一)法院裁判是法律发展的核心机制1、法院裁判是依法律实现正义(1)法院裁判是法之适用、具体化及发展(2)法院裁判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3)法院裁判在于实现个案正义一、法院裁判(二)法院裁判是一种法的沟通1、对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一方)2、对上级及其他法院(法官)3、对法学者4、对社会及舆论一、法院裁判(参阅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一、法院裁判(三)法院裁判公布制度1、司法公开透明2、判例法的形成3、正义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4、法律的稳定与进步5、法院

5、裁判与法学方法论(1)法院裁判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2)法释义学的功能 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学研究的材料。对法院裁判作有系统的类型整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基准。诚如拉伦茨教授所强调,释义学有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作辛辣的、令人难以忍受的批评,但双方应有较高的互相学习的意愿。现行法上坚实部份的法概念及裁判基准须有司法裁判及释义学的合作基础,才能发展出来。一、法院裁判(四)判例研究与法律发展1、判例是法律规范生命的体现与实践2、研究判例是学者的任务(1)是一种权利(2)更是一种义务(3)参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3、应将判例作为教学内容4、研读判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及基本素养贰 法院裁判与案例研习一、法

6、院裁判二、案例研习二、案例研习(一)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一个案例【故障的咖啡自动贩卖机】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个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1、甲与乙间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2、甲与乙共有多少法律行为?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二、案例研习(二)应以案例研习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1、基本课程皆有之,从大一到司法考试2、法律图书馆日夜坐满了撰写实例研习的学生3、在教科书、在上课、在学生讨论中最常看到、听到的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4、作业

7、修改、解说及法律补习班二、案例研习(三)案例研习与法院裁判1、案例研习的功用:(1)认定事实(2)掌握规范体系(3)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2、案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1)从法学院案例研习到法院裁判(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二、案例研习(四)案例的设计1、案例的来源(1)法院裁判:法院裁判与教学的结合(2)学说争点2、案例题上的事实(1)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2)事实的认定与解释(3)培养认定事实的能力3、案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

8、例一、最高法院与民法发展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三、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一、最高法院与民法发展1、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解答2、(1)立法与司法(2)以个案裁判促进法律的发展(3)法院对法律解释适用:统一法律适用、裁判标准(4)法学院应以指导案例作为教学内容: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指导案例: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一、最高法院与民法发展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三、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I、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

9、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1、事实(略)2、法院裁判(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被告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声明,构成对原告李忠平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或称名声、声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属于公民或者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或法人享有(支配)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良好的名誉是公

10、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11、的行为。”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声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原告李忠平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李忠平名誉权的侵犯。涉案律师声明公开发表上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致使原告李忠平的亲属、朋友以及与李忠平有过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乃至其他所有阅读过该声明的人,都会误认为李忠平始终在冒充被告艺术学院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违法进行培训业务活动,导致李忠平招致蔑视和指责,从而降低了李忠平的社会评价,对李忠平的名誉造成损害。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根据

12、社会生活常识可以认定,涉案律师声明在公众媒体和网络上发表这一客观事实,足以导致李忠平名誉受损的后果发生。综上,被告艺术学院下属培训中心委托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发布涉案律师声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忠平的名誉权。由于艺术学院下属的培训中心只是艺术学院的一个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艺术学院承担。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 二、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艺术学院的委托发布涉案律师声明,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律师声明是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基于一定的目的,为达到一定的效果,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名义,通过媒体或

13、者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事实,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的文字材料。由于律师声明是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名义对外发表,其内容必然会被社会公众认为是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所发表的专业意见,所以律师声明往往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程度也较大。社会公众基于对律师职业的信赖,对律师声明的内容也容易接受并信以为真。因此,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外公开发布律师声明时,对于声明所涉及的事实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本

14、案事实,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仅依据被告艺术学院的单方陈述,未作必要审查,未经向原告李忠平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发布内容失实的涉案律师声明,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涉案律师声明的署名人律师李小兵、赵治英的行为,系代表振泽律师事务所而进行的职务行为,故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振泽律师事务所承担。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 综上,涉案律师声明内容失实,侵犯了原告李忠平的名誉权。被告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鉴于两被告在涉案律师声明中未直接使用指责李忠平的词语,故酌定两被告赔偿李忠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5、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于2006年10月 26日判决:一、被告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被告艺术学院下属培训中心网站上刊登的南京艺术学院艺术培训中心授权律师声明;二、被告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扬子晚报和被告艺术学院下属培训中心网站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三、被告艺术

16、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忠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二个指导案例(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本案中,上诉人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表涉案律师声明,在未明确指明起止时间的情况下,模糊、笼统地宣称被上诉人李忠平“既非艺术学院人员也非南艺培训中心人员”、“艺术学院培训中心从未授权李忠平以南艺培训中心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该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李忠平名誉的后果,但仍在报刊、网站刊载涉案律师声明,致使李忠平的社会评价降低。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具有抗辩事由或阻却违法的事由,已构成对李忠平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根据艺术学院、振泽律师事务所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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