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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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目录)(1)领导干部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2(2) 相关规定2(3)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3(4)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规定4(5)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介绍4(6) 相 关 法 规 ( 目 录 ).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8(8) 安全生产责任制8(9) 企业领导的安全职责.11(10) 部门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11(11) 科长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14(12) 车间主任的安全环境管理职责.14(13) 安全管理方法.15(1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16(15) ABC分类管理法.17(16) 故障树分析17(17) 事件树分

2、析23(18) 安全性评价简介26(19) 其他安全管理方法28(20)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28(21) 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31(22) 国外公司安全文化40(23) 壳牌(大中华)集团出外公干安全指引40(24) OHS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41(25)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42(26) 典型事故案例及处理结果介绍50(27) 近年特大火灾事故及处理情况52(28) 国外重大事故处理案例53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1)领导干部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江泽民总书记对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必要性的精辟概括。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更大,他的一个决策往

3、往影响到项目的进程和后果,决策一旦失误,或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许许多多重大、特大事故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重庆綦江大桥垮塌、广西南丹锡矿透水事故等等。腐败不仅是国民经济和党建工作的毒瘤,对安全工作也是致命打击,许多工程项目因腐败而质量低劣,从而造成重大事故。对领导干部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刻不容缓。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下属,俗话说: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领导干部如果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很难要求他的下属重视安全。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早在1954年,国家劳动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形式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在

4、各行业认真贯彻执行。1990年,劳动部颁发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证规定,并制下了厂长、经理职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大纲。1995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其中对干部安全教育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从国外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视,不但从法规有明确要求,而且拥有技术设施先进,设备完善,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并要求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形式的培训,取得合格资格后方能上岗。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2)1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5、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

6、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

7、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领导干部安全教育讲座(3)劳动部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 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现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一九九O年十月五日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 的同时必须管

8、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 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 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 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第三条 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 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 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 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

9、识,具 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 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 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 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 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 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 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 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

10、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 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 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 (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申请认证;新任广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 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

11、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 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 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 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 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 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 分。 第五章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 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 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 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 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 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 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 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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