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五版)全套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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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第五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一、法律职业一、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者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在我国法律职业者是指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职业者在广义上还包括立法工作者、行政司法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等。恩格斯所谓的,职业法学家阶层,大致指的就是这一群体。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2.法律职业的一体化当代法律运行的大厦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支撑的,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在这三者的结合中产生,所以法律职业者这一群体,只有在统考同训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中才能产生。各法治国家,无论采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一体化培养模式是现代法律职业者培养的基本模式。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二二、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对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有赖于法律职业者的受教育程度,法律职业是一个只有经过较高层次的法学教育才可胜任的职业。世界上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

3、J.D.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以英国、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P.L.C.法律教育模式,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司法研修所法律教育模式。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教育三三、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这里所说的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就是法律硕士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于1995年由国家批准,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又开展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JM)学位教育。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吸收借鉴了各国、地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以实务性、复合性和职业性为特点。从200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学制2年。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一一、法学与法理学、法学与法理学【案例1-1】奥斯丁

4、与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形成这种差别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之前,法学在西方是神学的附庸,而在中国则是儒学的附庸,都没有自己独立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而仅有具体的、琐碎的关于各种各样法律现象的知识和技术。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二二、法理学与法哲学、法理学与法哲学【案例1-2】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沉重的“法理学”法哲学是应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其内容一般包括:法学的方法论,法的本质和概念,法

5、的职能和作用,法的目的和价值,法的基本范畴,法和道德、法和国家、法和政治、法和宗教等的关系等。法理学被认为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尽管它与法哲学是同义词,但二者却是略有区别的学科。前者侧重于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三三、法理学的原理、法理学的原理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第一,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这座科学大厦的基石;第二,我国法理学科研究的立足点、中心和归宿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第三,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第二节 法理学

6、及其原理综合中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从下述五个主要方面来认识法理学的原理:(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有时又称作正义论。(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概念及规则。第二节 法理学及其原理(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

7、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按照科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程度、理论论证的性质和运用于某些学科领域的范围,国内有些学者将科学方法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哲学方法。它探讨一切科学普遍适用的方法原理,既指导自然科学的研究,也指导社会科学的研究。二是一般科学方法。它探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共同或分别适用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具有跨学科的性质

8、和较高的概括程度、较大的适用范围。三是专门科学方法。它探讨某一学科所特有的、专门的,有时带有经验性质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案例1-3】海瑞如何断案一、关于法律方法一、关于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的三类定义1.法律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和分析法律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的总称。2.法律职业者从事其职业活动所使用的方法。3.与法学方法大致相当。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二、关于法学方法二、关于法学方法1.哲学方法,在中国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2.一般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以及经济分析方法。3.专门科学方法。探讨某一学科所特有的、专门的,有

9、时带有经验性质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三节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与联系三、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与联系二者区别在于:1.适用领域不同;2.研究对象不同;3.解决的任务和实现的目的不同;4.包含的方法种类不同。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的联系,不能将两者完全割裂开来。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一、法律现象及其类型法律现象的三种类型:1.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以法律规范、法律文本和法律制度等静态的法律现象为代表。2.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等动态的法律现象为代表。3.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以法律意识、法律学说和法学流派

10、等理论的法律现象为代表。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二、法理学的案例二、法理学的案例【案例1-4】威尼斯历史上的“华立罗案”分析案例的主要目的是给各法学分支学科提供解决其具体实践问题的抽象理论基础。如果说各部门法的案例通常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能够解决具体甚至是微观法律实践的问题的话,那么,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则通常是具体问题抽象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对抽象,甚至是宏观的法律实践问题有普遍指导意义。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法理学案例相较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案例的特点:1.侧重研究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涉及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2.即使是在研究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和事

11、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时,法理学也是从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角度、原理、范畴和方法切入的,因此其有别于各部门法学。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三、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三、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范围一般较之于各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更为广泛。这种广泛性表现在:法理学案例分析不仅要涉及前述的规范制度型的法律现象、事实关系型的法律现象和意识观念型的法律现象,即法律现象本身的一般规律、原理、原则、方法和手段,还要涉及产生、决定或影响这些法律现象的背后的原因,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伦理道德的、传统习惯的,甚至宗教的原因。正因为如此,法理学案例分析较之其他法学,特别是部门法学的案例分析,与

12、其他社会科学有更广泛和密切的联系。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四、法理学案例分析的角度1.宏观角度的分析主要涉及产生、决定或影响法律现象的,背后问题,或者说深层的问题。2.中观角度的分析主要涉及专门法律问题,或者说是法律本身的问题,直接与法的运行有关,是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基础。3.微观角度的分析更具有“个案”的性质,即在规范性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个别性调整,是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的结合。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五、法理学案例分析的框架和模式五、法理学案例分析的框架和模式这里所说的“框架”,是指构成事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实际上,法理学案例分析范围的广泛性和角度的多元性决定了其

13、不可能有相对固定的分析框架,即不可能有相对固定的分析的内容和形式。法理学案例分析基本上不是依据现行法律而是依据某种理论观点进行的,而理论观点又有多种多样,有些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世界观或价值观的不同,再加上其分析范围的广泛性和角度的多元性,所以其不可能形成相对固定的分析框架和相对确定的分析模式。第四节 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六、本书的编排六、本书的编排第一编为法的一般原理,主要包括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所界定的法理学的那些内容。第二编为法的作用和价值,主要包括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利益等。第三编为法的演进和发展,主要包括法的历史、法律现代化与全球化、法治等。第四编为法的运行,主要包括法的创制、法

14、的实施、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第五编为法与社会,主要包括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等。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又称普遍性或概括性),是抽象、概括的规定。它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或认可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普适性,即对规范所涉及的主体或事项在一国所及的主权范围内普遍有效。2.法律规范具有可预测性。法律是明确而公开的,它为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判断标准是比较稳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见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后果,并据此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为将来的行为

15、作出相应的规划,免于陷入不确定的担心之中。第一节 法的特征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属性。法有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国家创制的。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规范可以引申出,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其适用范围以国家为界域,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任何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必然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第一节 法的特征三、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

16、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三、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对已有的或可能有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任何法律规范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具有利益导向性(或称利导性)。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第一节 法的特征四、法有国家强制力保障、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四、法有国家强制力保障、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力,即国家强制力。其次,法的强制力较之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以被强制者的接受或认同程度为转移。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第二节 法的本质【案例2-1】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是人们凭借感官可以直接或间接体会到的。而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它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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