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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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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设计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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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项目变配电室、控制室、机柜间、化验室、办公室明火设备或散发火花设备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罐)、隔油池备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其它工艺设备或房间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甲乙甲乙甲B、乙A乙B、丙A变配电间、控制室、机柜间、化验室、办公室—15159159151591515明火或散发火花设备15—22.5915922.51594.515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甲1522.5——97.5997.599注1乙99————7.5——4.5—其它工艺设备或房间可燃气体甲15159——————4.5—乙997.5————————液化烃1522.597.5—————7.5—可燃液体甲B、乙A15159——————4.5—乙B、丙A997.5————————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154.594.54.5—7.54.5——4.5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罐)、隔油池15159——————4.5—车间储罐(组)(总容积)(m3)可燃气体≤1000甲151597.597.5997.599注2乙997.57.57.57.57.5—97.5液化烃≤10022.522.515997.5997.5159可燃液体≤1000甲B、乙A151597.597.5997.599乙B、丙A997.57.57.57.57.5—97.5注: 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 2 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5.1条的规定。

当车间储罐(组)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小于5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100m3、液化烃储罐小于20m3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或房间”的防火间距,但不应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5 表中“—”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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