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中心主轴公司巨灾风险【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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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加工中心主轴公司巨灾风险加工中心主轴公司巨灾风险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1二、 加工中心主轴市场3三、 必要性分析4四、 巨灾保险制度5五、 危机管理的定义和特征11六、 企业危机管理的内容13七、 巨灾风险的损失管理20八、 巨灾和巨灾风险概述26九、 项目简介30十、 法人治理35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44十二、 组织架构分析52劳动定员一览表53一、 产业环境分析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培育激励人才为支撑,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一)推进创新引领工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

2、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创新研究,重视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构筑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创新链和创新企业群落。吸收更多企业参与规划、计划、指南、政策、标准制定,支持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攻关。推动战略前沿领域创新突破。重点突破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核心共性关键技术,构建贯通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纵向创新链和横向协作产业链。围绕城镇化、环境治理、人口健康、公共服务等领域瓶颈制约,率先

3、提出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深化与央企、大院大所、重点高校战略合作,集中支持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实行中长期目标导向和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财务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落实创新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建立市、区(市)全覆盖、多层次

4、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架构,形成政府、行业、机构、技术经纪人“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进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产业联盟、工程中心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更多采用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后补偿等方式,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构建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融资模式。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组建青岛高创等科技金融机构,依托众筹平台等资本渠道支持创新全过程。建设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与信贷资源常态化、交互式对接。加快国有平台公司

5、向“科技+金融+物业”转型。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开发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品。二、 加工中心主轴市场我国加工中心主轴市场以机械主轴为主,而欧美国家电主轴使用比例已超过机械主轴。近年来,加工中心进口数量及金额显著下降,2019年中国加工中心进口数量为10287台,同比下降64.6%,进口金额为2133574千美元,同比下降38.5%。这说明随着国内加工中心行业的快速发展,国产加工中心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但国产加工中心普遍为低端产品,中高端加工中心仍依赖进口。美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工业发达国家,电主轴已占据了主轴市场的主要份额,而国内主轴市场仍然以机械主轴为主。机械主

6、轴因其技术成熟、结构简单、制造和维修难度小、价格低廉且后期维护成本低,以及在低速大扭矩、大功率等性能上的优势,因此国内加工中心的主轴系统大多采用皮带式或直联式等机械传动方式。随着下游行业对加工中心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加工中心向高速高精、复合化、多轴联动等方向持续发展,国产加工中心的电主轴使用比例有望持续提高。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

7、争力。四、 巨灾保险制度(一)巨灾保险制度内容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国际上,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

8、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因而可以采用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共同完善巨灾保险机制的方式。1、我国应对巨灾风险面临的形势(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2)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1979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船

9、舶保险等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各类巨灾风险。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1

10、)保险行业的发展快速。自我国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财产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近几年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去年近两年持续地震灾害的洗礼,各级政府对巨灾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普遍提高。因此,巨灾保险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肩负保障社会大众避免巨灾冲击的社会责任。(2)政府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地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商榷讨论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比如2008年我国南方持续出现雪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国保监会随即发出关于做好应对雨雪

11、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立即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同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全面部署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3)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政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数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等3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项灾难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200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

12、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以后巨灾风险的承保还可能涉及多层次风险分散安排问题,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有着重大意义。(4)我国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逐步成熟。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投资者不断涌进中国来分这块蛋糕,加上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国外保险业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我国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这为今后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1)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

13、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

14、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3)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

15、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四)我国构建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计划2015年8月20日,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

16、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1)立足全面保障民生。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往往小震大灾、大震巨灾,农村、农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险保障的地区和群体。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当地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2)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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