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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权利的意义“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V.TuhrV.图赫民法的构造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由民法标准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标准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理解:理解:1 1、民法标准调整而形成;、民法标准调整而形成;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以民事权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
2、务为内容。利、义务为内容。2 2、民法根本概念:民法逻、民法根本概念: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根底;处理民事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根底;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翻开民法殿堂的钥案件的思维方法;翻开民法殿堂的钥匙匙 。民法总那么民法总那么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人格权人格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继承权继承权亲属权亲属权民法分那么民法分那么各各编编二特征二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产生的自治性。4、保障的补偿性和可私了性。、保障的补偿性和可私了性。二、要素二、要素一要素之构成一要
3、素之构成主主体体客客体体内内容容变变动动原原因因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含义: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含义: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之所附。的对象。即权利义务之所附。2、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果、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人身利益、权利。1物物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够为人掌握、利
4、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2、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一般包括三类: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三是直接提供劳务和效劳。3、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创造、设计、作品等。商业标志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或效劳的提供者的标志,如商标、商号等。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的人身不能别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5、的主体要素而是客体要素。其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身份利益那么是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5、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质押,质押权的客体是被质押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由某联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由某种单一的关系组成,而是一个由各种法种单一的关系组成,而是一个由各种法律上的联系组成的综合体。它是一个整律上的联系组成的综合体。它是一个整体,是一种体,是一种“结构。结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主要
6、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监护关系、负担的可以行使的权力监护关系、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监护关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监护关系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系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7、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六民事法律事实六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2.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3.分类: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2行为行为自然事实事件:出生、死亡、地震、战争、动乱、事件:出生、死亡、地震、战争、动乱、罢工等罢工等状态: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状态: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
8、等行为1、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1债的不履行的行为违约行为,债的不履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不履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和不履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2、依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依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民事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民事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等思考题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
9、路上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什么?权利的得丧变更法律事实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10、一、权利的概念一、权利的概念德国著名法学家图哈德国著名法学家图哈v.Tuhr曾谓:曾谓:“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德国学者自性,德国学者自19世纪以来,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萨维世纪以来,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萨维尼尼Savigny及文德赛及文德赛Winscheid二位法学家首先提出二位法学家首先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耶林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耶林Jhering继而强调此项意思
11、力继而强调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权利乃法律所保护利益利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权利乃法律所保护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通说。兹就债权及物权加以说明: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通说。兹就债权及物权加以说明:1.债权乃请求特定认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债权乃请求特定认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利益,而利益,而“请求云者,乃债权的请求云者,乃债权的“法律之力。例法律之力。例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交付
12、租赁物供其使用受益;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供其使用受益;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2.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得权利。所谓他性得权利。所谓“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即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即系物权的特定利益:系物权的特定利益:“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云者,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云者,乃物权的法律之力。例如物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乃物权的法律之力。例如物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预台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预台湾湾“民法第民法第765条
13、。条。二、权力的功能人群共处,各有需求,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人群共处,各有需求,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利益。权利功能乃在于保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利益。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成其社会生活。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subjektivesRecht,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objectivesRe
14、cht,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寓有伦理的意义。三、权利的分类及体系权利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组成体系。为认识各种权权利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组成体系。为认识各种权利的特征、区别及关联。兹分四类简要说明:利的特征、区别及关联。兹分四类简要说明:1.权利以其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权利以其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绝对权及及相对权相对权。绝对绝对权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由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故又称对世等。由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
15、其权利,故又称对世权。权。相对权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德行为,故又称对人权。为该权利内容德行为,故又称对人权。2.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前者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得人格。身份又不可别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指与权利主体得人格。身份又不可别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
16、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3.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形成权。4.权利以其成立全部要件已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以其成立全部要件已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5、权利以其相互联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权利以其相互联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体系|-人格权|-非财产权-|配偶权|-身份权|-特定|-绝对权-|-亲权等|利益|内容-|-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如地上权|-财产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其他:如智慧财产权如著作权权利-|-相对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法律之力作用-|-抗辩权|-形成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1、权利行使的自由2、权利行使的方法 事实方式:法律方式:3、权利行使的限制 行使权利,应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公序良俗原那么,如果权利人无视这两项原那么,超过正当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就构成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须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正当权利存在;第二,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