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能催化剂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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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氢能催化剂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方案氢能催化剂公司股东会及运作机制方案目录一、 公司概况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2二、 项目基本情况3三、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5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13五、 股东权利15六、 股东19七、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24八、 股东会权利29九、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30劳动定员一览表31十、 SWOT分析32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38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45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48一、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卢xx3、注册资本:5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2、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11-257、营业期限:2013-11-2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7991.326393.065993.49负债总额3007.912406.332255.93股东权益合计4983.413986.733737.5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7808.3414246.6713356.26营业利润3188.372550.702391.28利润总额2610.9820

3、88.781958.24净利润1958.241527.431409.9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58.241527.431409.93二、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x投资管理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占地面积约57.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2778.4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8224.7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01%;建设期利息360.1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8%;流动资金4193.57万元,占项

4、目总投资的18.41%。(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2778.43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5428.1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7350.24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92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2373.39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983.60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4.45%。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77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7106.12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

5、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8000.00约57.00亩1.1总建筑面积78512.45容积率2.071.2基底面积22420.00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15.702总投资万元22778.432.1建设投资万元18224.702.1.1工程费用万元16104.3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648.752.1.3预备费万元471.572.2建设期利息万元360.162.3流动资金万元4193.573资金筹措万元22778.433.1自筹资金万元15428.193.2银行贷款万元7350.244营业收入万元392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32373.396

6、利润总额万元6644.807净利润万元4983.608所得税万元1661.209增值税万元1515.1310税金及附加万元181.8111纳税总额万元3358.1412工业增加值万元11615.8313盈亏平衡点万元17106.12产值14回收期年6.77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4.45%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427.17所得税后三、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

7、两种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

8、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

9、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

10、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

11、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

12、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

13、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

14、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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