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燃料电堆公司治理总结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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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氢燃料电堆公司治理总结氢燃料电堆公司治理总结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氢气制备与提纯环节5三、 必要性分析6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7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9六、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16七、 股东会权利22八、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石企业理论22九、 企业制度的演进29十、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32十一、 股权结构分散化34十二、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35十三、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46十四、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50十五、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56十六、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60十七、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62十八、 项目基本情况67十九、 组织架构分析70劳动定员一览表

2、70二十、 法人治理结构71二十一、 SWOT分析82一、 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总体目标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通,全面小康社会水平更高、质量更优。科教进步、经济强盛。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快于全省1个百分点以上,总量超过9000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6%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到50%左右,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成长三角北翼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地和全国一流的现代建筑强市。建成教育现代化示范区,进入国家创

3、新型城市和人才强市行列,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提高到2.8%,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3%。百姓富裕、人民幸福。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提前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分别达到55000元、26500元。居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完成新一轮脱贫任务。民生投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社保、教育、文化、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走在全省前列,5年新增城镇就业4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2年,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超过99.8%,居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更加

4、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空间集约、环境优美。空间开发格局持续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攀升,国家生态市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加快发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比例达到70%,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优于III类水质比例达到73%,全市开发强度控制在22.1%以内。全面完成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任务,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质量明显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进一步提高,城镇体系更加完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左右。社会文明、风气良好。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

5、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包容会通、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南通精神”进一步弘扬,崇文重教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光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以江海文化为特色的文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成为江苏有影响力的思想文化和道德风尚建设高地,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文化强市基本建成。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法治南通、平安南通建设持续走在全省前列,成为江苏社会安全感最高的地区之一。制度优化、活力增强。陆海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国家和省赋予的改革试点探索出可推广的

6、制度经验,体制活力和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长江经济带北翼桥头堡地位进一步提升,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港产城融合发展取得重大成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更加巩固,港口吞吐量突破3亿吨。开放型经济在全省的位次稳中有升,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二、 氢气制备与提纯环节依托吕梁市煤化工产业基础,大力发展焦炉煤气等工业副产氢,作为吕梁市氢能产业近、中期发展主要氢源。依托汾河流域示范带,2022年建成工业副产氢规模2万吨年项目,2025年实现工业副产氢规模10万吨年,2030年打造年产20万吨工业副产氢基地。稳步推进分布式甲醇制氢、分布式天然气制氢。推动“煤气化CCUS”耦合低碳煤制氢

7、进行工业示范。在“煤气化CCUS”耦合低碳制氢技术成熟后,进行规模化发展。依托沿黄干支流示范带,开展风电、光伏制氢,实现可再生能源制取绿氢,2023年建成光伏装机150万千瓦,电力储能调峰制氢0.8万吨年;2025年建成光伏装机300万千瓦,电力储能调峰制氢1.5万吨年;以及根据使用场景,稳步推进煤制氢、分布式甲醇制氢、分布式天然气制氢。构建吕梁市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解水制氢、电网灵活调峰电解水制氢、化工原料制氢、煤制氢的多元化制氢格局,为吕梁市氢能产业的发展提供氢源保障,并辐射省内周边地区、华北地区乃至全国,预计到2030年在引领区建成30万吨年制氢能力的氢能供应基地,形成一批低碳化

8、技术示范项目。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

9、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

10、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

11、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

12、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

13、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

14、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

15、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

16、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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