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要求

万****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8.50KB
约7页
文档ID:323714091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要求_第1页
1/7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要求1.1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保“三同时”原则1.1.1 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应加强对环保设施运维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指标应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1.1.2 电厂宜采用干除灰输送系统、干排渣系统如采用水力除灰电厂应实现灰水回收循环使用,灰水设施和除灰系统投运前必须做水压试验1.1.3 电厂应按地方、国家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各污染物排放限值,采用相应的烟气除尘设施、脱硫设施与脱硝设施,投运的环保设施及系统应运行正常,脱除效率应达到设计要求,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1.1.4 电厂的锅炉实际燃用煤质的灰分、硫分、低位发热量等不宜超出设计煤质及校核煤质1.1.5 灰场大坝应充分考虑大坝的强度和安全性,大坝工程设计应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资源并建设灰水回用系统,贮灰场应无渗漏设计,防止污染地下水1.2 加强贮灰场的运行维护管理1.2.1 建立贮灰场(灰坝坝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应设专人定期对灰坝、灰管、灰场和排、渗水设施进行巡检应坚持巡检制度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早解决。

汛期应加强贮灰场管理,增加巡检频率1.2.2 应对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1.2.3 加强灰水系统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地下水、土壤等周边环境的影响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1.2.4 定期对灰管进行检查,重点包括灰管(含弯头)的磨损和接头、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的状况等,防止发生管道断裂事故灰管道泄漏时应及时停运,以防蔓延形成污染事故1.2.5 对分区使用或正在取灰外运的贮灰场,必须制定落实严格的防止扬尘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避免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1.2.6 贮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覆土、种植或表面固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发生扬尘污染当贮灰场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填埋任务时,应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3 加强废水处理,防止超标排放1.3.1 电厂内部应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回收利用,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污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暗管、雨水管、裂隙、溶洞等排放废水、污水1.3.2 应对废(污)水处理设施制订严格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废(污)水处理运转正常。

1.3.3 作好电厂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并定期监督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处理效率和废水排放达标率1.3.4 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制订废液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处置1.4 加强除尘、除灰、除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4.1 加强除尘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除尘器的运行参数控制在最佳状态及时处理设备运行中存在的故障和问题,保证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和投运率烟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进行除尘器提效改造1.4.2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除尘设施应进行性能试验,性能指标未达标不得验收1.4.3 电除尘器(包括旋转电极)的除尘效率、电场投运率、烟尘排放浓度应满足设计的要求,同时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规定要求1.4.4 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滤袋破损率、阻力、滤袋寿命等应满足设计的要求,同时烟尘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规定要求运行期间出现滤袋破损应及时处理1.4.5 防止电厂干除灰输送系统、干排渣系统及水力输送系统的输送管道泄漏,应制定紧急事故措施及预案1.4.6 锅炉启动时油枪点火、燃油、煤油混烧、等离子投入等工况下,电除尘器应在闪络电压以下运行,袋式除尘器或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滤袋应提前进行预喷涂处理。

1.4.7 袋式除尘器或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旁路烟道及阀门应零泄漏1.4.8 应对除尘设施本体和烟道的腐蚀和磨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大面积腐蚀漏风和设备塌陷1.4.9 加强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式除尘器入口烟温监测,出现超温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滤袋因长期超温运行造成滤袋烧毁1.4.10 加强湿式电除尘器入口烟温、氧量及电场电流电压、闪络频次等参数的监视,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因烟气过热、放电过热、短路等引起湿式电除尘器火灾事故1.4.11 应加强除尘器灰斗料位监视,当灰位超过高位报警值时,应立即采取降低灰位的措施,避免长期高料位运行应制定预防灰斗满灰和卸灰不畅的处理措施,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4.4.12 对于经过电改布袋的除尘器,要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开展钢结构强度校核,并确保在极端运行工况下仍具有足够安全裕度1.5 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5.1 应制订完善的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1.5.2 锅炉运行时脱硫系统必须同时投入,SO2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1.5.3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脱硫系统应进行性能试验,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验收。

1.5.4 脱硫系统运行时必须投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1.5.5 应对脱硫系统吸收塔、换热器、烟道等设备的腐蚀、结晶和堵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大面积腐蚀和堵塞1.5.6 应加强对脱硫系统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系统的跑冒滴漏1.5.7 应加强对除雾器组件、喷淋层的冲洗及检查,防止发生除雾器及喷淋层的堵塞、脱落、变形1.5.8 脱硫系统的副产品应按照要求进行堆放、贮存、运输和利用,避免二次污染1.5.9 脱硫系统的上游设备除尘器应保证其出口烟尘浓度满足脱硫系统运行要求,避免吸收塔浆液中毒1.6 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1.6.1 制订完善的脱硝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1.6.2 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投运率、应达到设计要求,同时NOX排放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加装或更换催化剂1.6.3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脱硝系统应进行性能试验,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验收1.6.4 应定期对脱硝催化剂进行性能检测,开展催化剂寿命评估,及时对失效催化剂进行更换或再生1.6.5 应控制脱硝反应器出口氨逃逸率,防止对后续设备造成腐蚀、堵塞以及板结。

1.6.6 设有液氨储存设备、采用燃油热解炉的脱硝系统,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污染的事故预想、防火、防爆处理演习1.7 加强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标准相关内容执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