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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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起诉状600字 民事起诉状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部 住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方方 职务:总经理被告:刘德发 ,男,身份证号:510126195602054818地址:彭州市丹景山镇双松村11组2号,被告:付吉义,男,身份证号:地址:广汉市新丰乡古城村七社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381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保险人“彭州市永宏铸造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8日与原告建立车辆保险关系,为其车牌号为“川A07D55”的奥迪轿车办理了承保期限为一年的“机动车损失险”。20xx年3月17日

2、,被保险人在彭州市隆桂路桂花镇利济村9组路段与被告付吉义所有(由刘德发驾驶)的FJ2016二轮摩托车相撞,至两车受损,经彭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者刘德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xx年5月27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原告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义务,共计赔付车辆维修费等13819元。综上,由于本事故的发生为被告刘德发违法驾驶造成,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付吉义为摩托车所有人,对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为因此车辆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已对承保车辆已履了赔付义务,按保险法第45条之规定,原告已取得事故的代位追偿权。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

3、讼,请贵院判如所请。此致彭州市人民法院具状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际部二00九年六月三日第二篇: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权能及配置的影响 4300字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权能及配置的影响【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权能,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首次被立法确认。本文从修改前民事检察权能配置存在的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手段弱化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权能配置的产生,以及确立了完整的审判监督权、赋予了原则性的执行监督权、规定了配套的保障性权利等进行研究。【关键词】

4、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检察权;权能配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上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从监督范围、对象、方式、手段等各方面扩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使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诉讼过程、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格局。修改后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赋予了检察机关更丰富的监督职能,调解监督、审判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首次被立法确认。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检察权能配置存在的问题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民事检察权能配置的变化加以研究。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检察权能配置及存

5、在的问题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就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权能配置而言,却采取了“一元化的配置模式”,这种“一元化”的民事检察权能实际上是一种审判监督权,其监督范围限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也只有抗诉一种,即检察机关仅享有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且行使职权的保障性权利不充分,这种权能配置上的缺失不仅阻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监督范围狭窄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民事审判活动,但在分则中却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限于民事生效裁判,而在民事审判的

6、司法实践中,许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严重的程序违法现象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能通过民事生效裁判反映出来,如果仅将民事检察权能限定为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民事抗诉的话,只要这些问题没有影响实体裁决,或者不能经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检察机关就无法通过行使民事抗诉权履行监督职能。同时,随着调解在法院民事案件结案方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实践中因盲目追求调解率而愈演愈烈的强制调解、以判压调、违法调解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恶意调解”等问题和现象,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予以遏制。还有在民事执行中长期困扰着法院和当事人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也需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二)监督方式单一修改前民

7、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只针对民事生效裁判,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无法运用抗诉这种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而且抗诉这种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的达到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方式,时间较长,缺少灵活性,一件普通抗诉案件的办理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通常几年也未作出再审结果,且纠错困难。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案件办案环节多、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改判率低,往往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向检察院申诉的信心,抗诉这种监督方式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三)监督手段弱化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权,但对检察机关在抗诉监督中有哪些监督手段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使这些

8、手段,法律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如法院不为检察机关抗诉提供诸如调阅卷等基本条件,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置之不理等。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的支持,以至于法律赋予的抗诉这种监督权的行使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阻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二、修改后民事检察权的权能配置正是由于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在民事检察权权能配置上存在的上述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民事检

9、察权能配置上有以下变化:(一)确立了完整的审判监督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基础上,将调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范围,并将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写入了民事诉讼法,从而从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方面确立了检察机关完整的审判监督权。1.监督范围扩大,涵盖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几乎整个民事审判过程一是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范围。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未限定民事生效裁判的范围,因此这里的民事生效裁判中所指的生效判决应当包括法院所有的生效判决,而只要是满足抗诉条件的生效裁定,也应属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二是检

10、察机关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的范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则将违反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纳入了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监督的范围。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将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等规定处理案件的;或者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

11、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违法收集证据等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违法行为。2.监督方式增加,除抗诉以外检察建议成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三)导师制的作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是否有必要?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我院04、05级93人中,有79%的学生认为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对于本科生培养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82%的教师认为有利于因材施教和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密切师生关系,增进师生友谊。可见,绝大多数师生对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认识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四)结论通过调查和比较分析,我院本

12、科生导师制在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本科生导师制形式化程度较浓厚,活动方式比较单一,师生比例不协调,师生间沟通交流较少,本科生导师制难于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导师制指导内容不够规范。导师对自身职责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部分导师难于做到尽职尽责。三是导师制考评机制缺乏科学性,且与之配套的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效果及导师的工作积极性。三、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对策和建议(一)结合实际,加强针对性指导指导方式应结合我院师资条件、教学科研状况、学生素质、班主任和辅导员制度等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目前,本科生导师制基本上分为综合导师制、年级导师制、

13、英才导师制等不同类型。由于我院班主任和辅导员制度的存在,与综合导师制必然产生职能上的重复,难于协调两种制度的职能,加之生师比问题突出,因而不适宜采用。而英才导师制由于其覆盖面过小,闲置和浪费了导师资源,因而也不适宜采用。相对而言,年级导师制由于主要是针对低年级学生的大学生活适应、学习方法、专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可以有效地克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加之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独立自主能力,就不再需要配备导师了,因而比较适宜。同时,为求得导师制的良好效果,应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多样性,如利用电话相互联系或网上交流、导师经常下寝室、学生经常登门请教等加强学生与导师间的交流与了解,为导师制的顺利实施

14、奠定基础;导师应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学习兴趣和个性特征,制订并实施具体计划,通过导师论坛、专题讲座、谈心交流、学业辅导等形式,采取集中和个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此外,在指导要求上,既要倡导导师找学生,也要要求学生主动找导师,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以增强指导实效。(二)强化导师队伍,明确导师职责在进行导师筛选的过程中,挑选专业业务好、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老师担当本科生的导师是本科生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几年,随着我校扩大招生,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与此相对应的师资队伍建设却严重滞后,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本科生导师的数量不能适应本科生导师制发展的要

15、求。为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应严格控制学生规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以稳定导师队伍,激发导师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适当招收部分在读研究生来充实导师队伍,使师生比保持在理想状态。此外,应明确导师职责,这既是加强导师工作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和考评导师工作的客观依据。具体而言,本科生导师的职责大概分为以下几项:一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的专业学习、选课过程给予指导。二是定期组织学习讨论,让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情况,对学生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三是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让学生树立正

16、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充分地发展。(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考评体系一是学院应建立导师培训制度,提供有关信息,使导师懂得如何去导。如为保证导师能有效地指导学生选课,教学管理部门可利用课余时间让导师集中学习学分制的有关管理规定,使导师了解学分制的管理模式、选课过程的操作;学院和各系可组织导师学习,使其了解本专业培养计划,熟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与选修课等课程的安排情况;学院可为导师提供所指导学生的有关信息,如学习、奖惩、家庭情况,以便于导师因材施教;学工部门应向导师发布毕业生就业行情及市场信息,以方便导师为学生就业出谋划策。二是完善导师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具体考评办法,对导师在任期内的德、能、勤、绩定期进行考核并记入档案,对导师的考核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要把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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