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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范文示例:房屋买卖合同之四_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_房屋买卖合同简单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简单范文。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可少不了合同这个东西。现在有很多人都在买房子,摇到号之后可以准备准备签售房合同了,售房合同需要列明房屋位置、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在签售房合同的时候,要尽量清楚其中的要点。你平常接触过售房合同吗?以下是我整理的“范文示例:房屋买卖合同之四”,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什么是违约金?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
2、金钱。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它主要是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手段之一规定在合同中,也不排除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对违约金进行专门的或补充的约定。2、违约金是违约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约定。3、违约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 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具有多重属性:它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属性,为了使违约金的性质整体发挥功能,国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干预。这是本条司法解释出台的历史背景。 房产律师寇志中特别提示:为什么要在这里9特别提到违约金的法律属性,是要弄清在法院审理时可以对违约金的支持程度。还有,如
3、果你想在合同中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制裁违约,想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时,就特别注明,“本违约金的约定,是经双方慎重磋商,用以严惩不诚信的违约方的,属惩罚性违约金,故不适用调整条款。”这样法官就会支持特别约定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般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处理原则,即以补偿损失为适当。 二、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条件是什么?.jhT868.cOm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主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什么是过高或过低,在下文中讨论。 3、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不请求则一般不处理,但也有法官依职权裁判的实例。 三、什么是违约金过高?什么是违约金过低?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114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什么是违约金过低?合同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以低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则为过低; 本条司法解释
5、也直接引用了合同法的过低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什么是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没有原则性规定,合同法支持的是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但什么是过分高于,实践中不便把握。 本条司法解释, 对什么情况下属“违约金过高”,也即“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明文将“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为标准,具有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可说是提高了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可操作性。 四、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哪些?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我国学术著作和司法实践上有直接损失和间损失的提法,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使用这两个概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6、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严,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说:“国内通常的做法则考虑得太复杂,对损失额一压再压,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额考虑的因素。” 在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一些原则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的
7、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成的同样的状态;(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三)违约受害人有权取得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四)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确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各种手续费、银行利息及路费、误工费、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因主张违约损失而诉诸法院的合理费用,并特别注明律师费、等等。具体数目可以由双方在违约后共同协议商定。 对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可以主张,但计算要有度。这在我国合同法第一
8、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 拓展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样式四) 出卖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
9、为;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不包括)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包括)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
10、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 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
11、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
12、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
13、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