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租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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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预租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供应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商品房预租)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盼望对家有所助。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立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根据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立,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纳标有【出租】局部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纳【预租】局部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局部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管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

3、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青岛市工商治理局依据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淌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

4、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协作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商定收取房屋

5、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商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商定由承租人担当的费用外,剩余局部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仔细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终一页签字、盖章。 房 屋 租 赁 青岛市 合同 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

6、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根底上,经协商全都,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出租/预租)的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状况 1-1 甲方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区/县)_路_(弄/新村)_(号/幢)_室(部位)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出租】实测/【预租】猜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构造为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 【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全部权证/_ ;证书编号:_。 2) 【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

7、。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商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治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水面

8、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转变上述商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年_月 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预租】详细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商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商定。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连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_币)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币) _元。(写:_万_仟_佰

9、_拾_元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年/月)内不变。自第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展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商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个月的租金,即(_币)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商定由乙方担当的费用

10、外,剩余局部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治理、_等费用由_(甲方/乙方)担当。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甲方/乙方)担当。 5-3 _(甲方/乙方)担当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理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准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日内 进展修理。逾期不修理的,乙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甲方担当。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理。乙方拒

11、不修理,甲方可代为修理,费用由乙方担当。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展检查、养护,应提前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协作。甲方应削减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_(甲方/甲方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展。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修理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商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

12、期一日,乙方应按_元/平方米(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担当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局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展交换,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连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立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急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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