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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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第22号部长令)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为派遣方向用工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岗位工种应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派遣员工应

2、当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派遣员工还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

3、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派遣员工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劳务派遣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须经派遣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派遣员工签

4、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3、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须经本人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相符方可生效。 4、签订劳动合同后15内,公司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5、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派遣员工各持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派遣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由公司通知用工单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员工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5、2、派遣员工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对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派遣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派遣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 2、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6、公司以欺诈

6、、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派遣员工有下列情

7、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及公司,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公司与派遣员工合同期限届满的; 2、派遣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须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规定劳动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按照派遣员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第三

9、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员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在我公司连续工作的,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员工最

10、低工资作为正常工资增长。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职位津贴、特别津贴、全勤奖金等,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以下费用公司从派遣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承

11、担部分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生育、计划生育(流产)假等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单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津贴、特殊津贴等津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向公司专管员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核实后,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劳动的合同法为派遣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12、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保险缴费基数及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和比例以当地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并且缴费基数应随着当地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至离职当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金额在结算工资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

13、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时时间 第二十二条依国家规定公司被派遣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对于派遣员工到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工单位,应征的用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实施特殊工时的申请,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派遣员工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者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派遣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

14、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年休假的执行标准原则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职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从次月起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职工守则,包括: (一)履约纪律:公司与派遣员工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二)考勤纪律: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及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工作纪律: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安全卫生: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节约原材料、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派遣员工上岗前,公司需向派遣员工告知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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