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公司知识产权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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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涂料公司知识产权分析涂料公司知识产权分析目录一、 著作权的归属3二、 著作权的限制13三、 知识经济的定义、特征及其与经济全球化24四、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48五、 专利权的主体63六、 专利权的保护67七、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75八、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87九、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91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95十一、 产业环境分析97十二、 必要性分析99十三、 公司基本情况100十四、 组织架构分析101劳动定员一览表102十五、 发展规划分析104十六、 SWOT分析107十七、 法人治理结构115一、 著作权的归属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均没有归属的概念,唯独

2、著作权中有这一概念。归属,简单地说,就是一部作品到底属于谁。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作品的类型不同,需要加入的创作人员可能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著作权人呢?这就是归属。例如,刘若英的一首为爱痴狂的MV,里面有摄影,摄像,有歌手,有演员,有制作者,到底这属于谁的作品呢?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约定解决。还有一种情况,如一个慢头的血案,这到底是陈凯歌的作品还是胡戈呢?因此我国法律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做了如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可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但在下列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依法确定:1、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

3、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它虽然属于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尽管如此,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谓演绎作品,例如没有畅销小说山楂树之恋,也就没有据小说改编而成的同名电影:因此,法律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如果要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著作权人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原作品的作者可以对侵犯其著作权的演绎作品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原来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前到该条的第二款:即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与这条合并为一条,删去原来的第三十五条。意思是以演绎作品为基础创作新作品的,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或进行添加或删减。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文学作品的改编,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本,将童话故事改编为电

5、影动画片,但未改变已有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对原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改变。美术作品的改编如将中国的水墨画改为西方的油画,其内容、素材未变,而加进了作者新的艺术表现手法。这些改编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又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对这种经改编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在“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等人在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属于改编作品

6、,应就使用原作品的行为支付费用,并享有署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经查实,乌苏里船歌乐曲的中部是展示歌词的部分,且在整首乐曲中反复三次,虽然乌苏里船歌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新创作的内容,且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但就乌苏里船歌乐曲整体而言,如果舍去中间部分,整首乐曲也将失去根本,因此认定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系整首乐曲的主要部分。在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系改编而成、中部又构成整首乐曲的主部的情况下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法院最后判决:郭颂等人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

7、,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造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具有较高文学地位或科学意义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

8、古代文章、诗词,需要将其文字、内容加以注释,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如苏缨著的纳兰词,对清朝词人纳兰容若的诗词小令进行注释、闻明。它不同于将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编,也不同于把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注释作品虽然表达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释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注释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整理是对一些散乱的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读性。整理作品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整理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不是自己的作品;(2)被整理的作品一般是未经出版的作品;(3)已有作品的内容确定,只需按一定的结构或逻辑整理,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内容进行

9、修改(对文字、标点符号可作适当修改),也不是对其表达形式的改编。整理已有作品,主要使公众易于阅读,这一整理过程中,整理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享有著作权。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另外,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

10、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甲乙合作画一幅山水画,甲磨墨,乙执笔创作,若无其他约定,则乙是作品的作者,甲不是合作作者。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情况值得注意:上级、权威人士或者编辑,对作品提供部分修改意见,或签字认可,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合作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写一本小说,一人负责写20篇,那么甲乙丙三人分别对自己的20篇拥有著

11、作权。此外,甲、乙、丙对这本共同创作的小说共同享有著作权任何一个人对自己的20篇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这本小说整体的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例如,四个合作作者共同构思作品的形式、内容、情节、结构等,然后分头执笔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只存在一个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著作权法实施条

12、例第9条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作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第三款。3、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品或其部分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如医药类百科全书、成语词典、文学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就这种选择和安排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构成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即数据库作品属于汇编作品。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在内容选取和编排上体现

13、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汇编作品中除去创造性的汇编内容外的其他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数据库是一个汇编作品,但是每一篇法学论文的作者对其论文享有著作权。4、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种非常特别的作品。拍电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

14、作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需要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灯光、布景等许多人员的参与。拍电影投资巨大,如电影阿凡达的制作成本高达几亿美元,同时,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为了鼓励制作方投资电影产业并获取回报,我国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付出劳动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该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5、职务

15、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公司广告宣传部门撰写的宣传稿件,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撰写的稿件等均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包括以下要件:(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如软件公司的员工写了一本小说,即使是在本单位内完成,也不属于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3)是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

16、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可以经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但是,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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