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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 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 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 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 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
2、 园。第四条机动车凭” 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 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 续,按指定线路通行。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 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第八条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 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 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 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 时间和路线行驶。第
3、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 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 违反者批评教育。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 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 任。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第十六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第十七条 因工程
4、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 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 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 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 妨碍交通。第五章车辆停放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 车、电动车及摩托车。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 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 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 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
5、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 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 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第六章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 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 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 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第二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 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 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 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 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 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 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批评教育、收回 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 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