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师带徒式培训学徒工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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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师带徒”式培训,学徒工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入职到一家汽车修理公司担任学徒工。学习、工作的方式是“以师带徒”,即跟着师傅干,在师傅的指点下自己看、自己学、自己领会,所教、所学都是修理汽车所必要的、基础的、通用的、日常的知识,公司除支付给我当地最低工资外,没有向我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额外增加师傅带学徒的工资。近日,我因觉得该份职业不适合我而提出离职,公司虽然表示同意,但提出其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三年的服务期,我提前走人当属违约,必须按照合同向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请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对我是否具有约束力?读者:王小瓜王小瓜读者: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及

2、违约金对你没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已实际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就专业技术培训而言,含義上排除通用化、必要类、基础式、指导性,特点上排除大众化、日常类、会议式、分享性;程序上排除无制度、无协议

3、、无开支、无凭证式,时间上发生在该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服务或再服务之前,而不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的培训。就专项培训的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与之对应可以发现,你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专项培训,也不存在专项费用:一方面,“以师带徒”所教或所学的,只是修理汽车所必要的、基础的、通用的、日常的知识,且是在工作过程中边干边学。实质上是你在获得公司提供非专项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为公司提供着日常的劳动。另一方面,“以师带徒”期间,公司并没有额外向师傅支付培训费用,也没有向你支付差旅费用,即不存在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事实,所谓的2万元违约金根本与专项培训费用无关。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无权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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