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公正、刚好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爱护土地全部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敬重历史,照看现实,充分协商,妥当调处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调处 第五条 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运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第六条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第七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干脆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恳求调处对象、详细的调处恳求和事实依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 第八条 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居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恳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 第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恳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依据不怜悯况提交以下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夫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限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处理确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展 第十二条 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恳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认或者反对申请恳求,可以提出反恳求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对双方当事人所供应的证据材料,应当进展调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那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根底上进展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成的,应刚好作出处理确定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在协议书及有关界限图上签名盖章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和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协议内容和界限图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确定特别状况须要延长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确定应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写明: (一)案由、申请恳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处理确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确定的,由作出处理确定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处理确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土地权属界址、界限、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需遵守和执行 实地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界限、拐点坐标及埋设界桩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负责 其次十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复原原状;当事人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伪造、消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逼、贿买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处理。
其次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存心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复原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1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十三条 以土地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经济损失的筹划者,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赐予嘉奖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推卸责任、滥用职权、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据其情节轻重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本条例自11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土地权属:土地的公有与地上建筑的私有问题 土地的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国家法律又成认建筑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全部这些私有的建筑不行能成为空中楼阁,它必需建立在现实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说,私有的建筑所占有的土地势必是公有的,房屋主子所拥有的只能是该处房屋占有土地的运用权土地与其上的房屋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而房屋和土地却可以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拥有。
这样,势必带来难以调和的冲突 ①、日益显现的旧城区拆迁冲突 ②、未申请接着运用土地的房屋存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须要接着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须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运用年限最长是七十年也就是说,居民所购置或建立的房屋,其土地运用权总有一天要期满假如是单独建立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请接着运用房屋所在国有土地时,国家可以采纳强制力予以撤除;假如,房屋是在小区居住楼群中的单元房,这块土地运用期限届满的状况下,有人申请而有人未申请接着运用土地的状况下,对未申请接着运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子怎么办?能撤除吗?不能能没收吗?唯恐也不能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